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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咨询处
《防止配偶的暴力以及保护受害者的法律(所谓DV防止法)》于2001年10月13日实施,之后经过2004年4月的一部分修订,2008年1月11日实施了部分修正法。
DV防止法是为了防止“配偶的暴力”,保护受害者的法律。来自配偶的暴力是包括犯罪行为在内的重大人权侵害。不要一个人烦恼,去警察局和专门机构咨询。
保护命令制度的扩充
受到配偶威胁生命、身体的受害者,认为将来由于配偶对身体的暴力,对生命或身体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很大时,法院也可以发出保护命令。
为了确保对受害者的接近禁止命令的实效性,根据被害者的申请,法院可以向配偶发出禁止接近受害者命令的同时,法院可以向配偶发出禁止以下任何行为的保护命令。
由于配偶逼近被害者亲属等住所,做出了明显粗野、粗暴的言行等情况,为了防止受害者不得不与配偶会面,法院根据被害者的申请,对被害者的接近在禁止命令的同时,可以发出禁止接近受害者亲属等的命令。
也包括没有登记结婚的所谓事实婚。
不论同居还是分居。也包括离婚后继续受到暴力的情况。
对身体的暴力(对身体的非法攻击,对生命或身体造成危害的东西)和精神暴力、性暴力(对以对身体的暴力为基准的身心产生有害影响的言行)。对受害者的生命和身体,威胁将来“危害”也定义为暴力。
当被害人因配偶的进一步暴力而对其生命或身体造成重大危害时,法院根据被害者的申请,对加害者发出的命令。
在保护命令中,加上了“禁止接近命令”和“撤退命令”,再加上这次的修改,增加了“禁止接近受害者亲属等的命令”。
加害者是被害者(和被害者同居的未成年子女也可以。但是,15岁以上的时候,需要那个孩子的同意。)的身边的纠缠等是6个月禁止的命令。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命令加害者在两个月内离开住所,以及禁止在住宅附近进出的命令。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违反保护命令者,将被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在受害更加严重之前,请和最近的警察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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