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行政不服审查法(2014年法律第68号)。以下简称“法”。)基于山梨县公安委员会的审查请求,请按照以下要领办理手续。
能够进行审查请求的人,在法第2条中规定为“对行政厅的处分不服的人”,“因该处分而侵害自己的权利或法律上保护的利益,或者有可能被必然侵害的人”进行审查请求。因此,没有受到处分的人进行的审查请求是不合法的,有被驳回的可能性。
原则上,从知道有处分的第二天算起,在3月以内(法第18条第1项)。
对山梨县公安委员会的审查请求,需要书面提交审查申请书。
如果审查请求书中记载了法定的记载事项(法第19条第2项至第5项),则格式是任意的,请参考以下格式制作。
此外,关于记载例所示以外的处分、由代理人进行审查请求时,请咨询以下联络方式。
格式
记载例
(注意)不接受邮件和传真。
〒400-8586
山梨县甲府市丸之内1-6-1
山梨县警察本部警务部监察课
电话:055-221-0110
(注意)上述邮寄地址时的受理处
从周一到周五(节假日及年末年初除外)的上午8点30分到下午5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