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 组织介绍 > 总务部 > 地方公务员灾害补偿基金山梨县支部 > 灾害补偿制度概要
页面ID:28116更新日期:2015年1月26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基金针对各地方公共团体细分化的补偿实施体制,实行统一、迅速、公正的补偿。
在确保的基础上,作为补偿的统一性、专业的实施机构而设置。
关于实施该活动和补偿所需的财源,由各地方公共团体负担金提供。
基金业务所需的费用由地方公共团体负担金其他的收入来支付。
这个负担金根据职务种类的职员分类,根据职务种类的职员的工资(退休津贴等除外。)的总额
乘以考虑补偿所需费用及基金事务所需费用等规定的比例(负担金比例)计算。
现行负担金比例(2014年4月1日起)
职员分类 | 负担金比例 |
义务教育学校职员 | 1000分之0.80 |
义务教育学校职员以外的教育职员 | 1000分之1.11 |
警察职员 | 1000分之3.14 |
消防人员 | 1000分之2.04 |
电力、煤气、自来水事业职员 | 1000分之1.72 |
运输事业职员 | 1000分之1.72 |
清扫事业职员 | 1000分之3.45 |
船员 | 1000分之4.81 |
其他的职员 | 1000分之1.14 |
1.再任用短时间工作职员(地方公务员法第28条之5)
2.专职的非专职职员((ア)~(ウ)的全部人员)
(ア) 雇佣关系持续下去
(イ) 对于需要经常服从工作的地方公务员,规定了工作时间以上工作日
有18天以上的月,继续超过了12月。
(ウ) 超过那个日后也需要继续在该工作时间工作。
3.临时任用职员中关于教育职员的特例被认可的
(ア) 根据有关女教职员生产时确保辅助教职员的法律规定临时任用的教育职员
(イ) 根据地方公务员关于育儿休假等的法律临时任用的教育职员
(ウ) 伴随教育职员长期停职等的缺额补充临时任用的教育职员
(エ) 随着初任者研修的实施,临时任用的指导教员
上述所示的非专职职员及临时任用职员
根据法第69条第1项的规定的条例、基于同法第2项的规定的地方独立行政法人的规定、
适用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船员保险法等。
公益法人等一般职务的地方公务员派遣等相关法律
根据本法律派遣的情况下,由于派遣单位的业务不是公务,所以不适用地公灾法,派遣单位的
加入灾害补偿制度(工伤等)。(一般地方独立行政法人适用地公灾法。)
另外,作为派遣单位的地方公共团体支付工资的情况也是一样的,但是实际派遣形式多种多样。
因此,关于工伤加入手续等具体事项的确认,请向山梨劳动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