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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29101更新日期:2017年3月23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基金进行的主要补偿种类及内容如下:
补偿种类 |
补偿事由 |
补偿内容 |
疗养补偿 |
因公务或上下班而受伤或患病的情况 |
进行必要的疗养或者支付必要的疗养费用。疗养范围如下(仅限于疗养上被认为相当的范围。)。 |
停工补偿 |
因公务或上下班受伤或因疾病无法疗养工作时,不领取工资时 |
每天支付相当于平均工资额的60%的金额。但是,不对领取伤病补偿养老金的人或被刑事设施等拘留或收容的人进行。 |
伤病补偿 |
因公务或上下班而负伤或患病,疗养开始后经过1年6个月仍未治愈,其残疾程度符合则另表第二规定的伤病等级时 |
根据第一级到第三级的残疾状态,支付养老金。 |
残疾补偿 |
因公务或上下班而负伤或患病,痊愈时留下则另表规定程度的障碍时 |
根据残疾程度,从第一级到第七级支付养老金,从8级到第14级支付临时费用。 |
护理补偿 |
伤病补偿养老金或残疾补偿养老金的领取权人,有总务省令规定程度的障碍,经常或接受随时看护的情况 |
考虑到经常或接受随时看护时通常所需费用,总务大臣规定的金额,在接受该看护的期间(在医院等住院期间或进入残疾人疗养设施等期间除外)支付。 |
家属补偿 |
因公务或上下班而死亡的情况 |
(1) 遗属补偿养老金 |
葬礼补偿 |
因公务或上下班而死亡的情况 |
对于遗属等一般认为举行葬礼的人(现实中有举行葬礼的人时,该人),在315000日元中加上相当于平均工资30天的金额的金额(这个金额不足相当于平均工资额的60天的金额时,相当于平均工资额的60天的金额)。 |
福利事业,根据以金钱供给固定形式进行的补偿,不一定能充分谋求受灾职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安定、福利的维持提高的一面,所以采取了措施。
基金进行的主要福利事业的种类及内容如下。
福利事业的种类 |
福利事业的内容 |
外科后处理 |
在存在则另表规定程度的障碍者中,对为了安装假肢而需要断端部进行再手术等处理的人员进行诊察、药剂或治疗材料的支付等外科后处理。 |
补饰的支付 |
对存在则另表规定程度的障碍者,支付假肢、假眼、助听器、轮椅等辅助装饰品。 |
康复训练 |
在规则另表规定程度的障碍存在的人中,为了回归社会需要身体机能的恢复等措施的人,进行功能训练等康复训练。 |
售后服务 |
在伤病治疗的人中,对于因外伤而引起的大脑器械质损伤等有一定障碍的人,为了使社会生活顺利进行,进行一定范围的处理。 |
停工援助金 |
作为弥补因停工而导致的工资减少等,将支付停工援助金。 |
在家护理的看护 |
在伤病补偿养老金或障碍等级第3级以上的残疾补偿养老金的领取权人中,对在住所需要看护的人,在基金指定的经营者中派遣看护人,或者支付看护等提供所需的费用。 |
奖学金援助金 |
作为援助作为养老金的补偿的领取权者等的学费的支付的东西,支付奖学金。 |
就业保育援助金 |
作为援助就业养老金的补偿的领取权者的保育费用,支付就业保育援助金。 |
伤病特别支付金 |
对伤病补偿养老金的领取权人,以慰问金的宗旨,根据伤病等级的区分支付伤病特别支付金。 |
残疾特别支付金 |
对残疾补偿的领取权人,以慰问金的宗旨,根据残疾等级的区分支付残疾特别支付金。 |
遗属特别支付金 |
对遗属补偿的领取权人,以吊唁、慰问金的宗旨根据领取权者的区分支付遗属特别支付金。 |
残疾特别援助金 |
对残疾补偿的领取权人,以掩护生活为宗旨,根据残疾等级的区分支付残疾特别援助金。 |
遗属特别援助金 |
对遗属补偿的领取权者,以援助暂时的费用为宗旨,根据领取权者的区分支付遗属特别援助金。 |
伤病特别给付金 |
对伤病补偿养老金的领取权人,以将期末津贴等特别工资反映到支付内容上为宗旨,将伤病特别给付金作为养老金支付。 |
残疾特别给付金 |
对残疾补偿养老金的领取权人,作为养老金、残疾补偿暂时金的领取权人作为暂时金支付残疾特别给付金(宗旨与伤病特别给付金相同。)。 |
遗属特别给付金 |
对遗族补偿养老金的领取权人支付养老金、遗族补偿暂时金的领取权者作为暂时金支付遗族特别补助金(宗旨与伤病特别补助金相同。)。 |
残疾差额特别 |
对于领取残疾补偿年金差额临时金的人等,考虑到与因失权而由遗族补偿暂时金支付的特别补助金的均衡,作为暂时金支付残疾差额特别给付金。 |
长期家庭护理者 |
伤病补偿养老金或者障碍补偿养老金的领取权人(仅限于因脊髓其他神经系统的功能或者精神或者胸腹部内脏器官的显著障碍,经常需要看护的人。)从该支付养老金的事由发生之日的第二天算起,超过10年后死亡的情况(除去其死亡被认定为公务上的灾害或上下班造成的灾害的情况。)中,作为满足一定条件的支付条件的支付条件的支付条件的支付条件的100万日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