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职员被服等出借规程
1980年9月1日
山梨县训令甲第十二号
本厅
驻外机构
地方劳动委员会事务局
山梨县职员被服等出借规程如下规定。
山梨县职员被服等出借规程
(宗旨)
第一条本规程除另行规定外,山梨县职员(以下简称“职员”。)执行职务所需的被服等(以下称为“被服等”。)的贷款,规定必要事项。
(被服等的被借款人、品种、数量及贷款期限)
第二条被出借被服等的职员的范围以及出借的被服等的种类、数量及出借期间由总务部长另行规定。
(服装等的出借者)
第三条被服等的出借,山梨县事务裁决规则(1968年山梨县规则第十三号)第二条第二号规定的课长及同条第四号规定的所长及地方劳动委员会事务局长(以下统称为“所属长”)。
2所属部长根据前条的规定,对于被规定出借被服等的职员,认为不需要出借时,可以得到总务部长的批准,不出借被服等。
3所属部长根据事务状况或出借品的损耗程度,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得到总务部长的批准,延长根据前条规定的出借期间。
(出借被服的返还)
第四条接受被服等贷款者(以下称“被借款人”。)在出借期间因离职、调动等原因丧失了接受贷款的资格或因停职、长期疗养或其他事由而不需要穿被服等时,必须迅速将被服等返还给所属部长。
2所属部长在出借的被服等已满第二条规定的出借期间届满的情况下,认为必要时,可以免除返还。
(再借)
第五条所属部长在被借款人在贷款期间丢失或损坏出借的被服等的情况下认为必要时,可以再出借被服等。
(服装等的管理)
第六条被借款人应在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下被出借的被服等进行管理。
(共用品)
第八条所属部长在执行职务上有必要时,可以得到总务部长的批准,配备工作服、雨衣、橡胶长靴等,让职员共用这些。
(贷款特例)
第九条所属部长认为在执行职务上特别有必要时,可以得到总务部长的批准,出借根据第二条规定规定的品种及数量以外的被服等。
(报告)
第十条所属部长必须在每年五月十日之前,根据被服等出借报告者(第四号样式)向总务部长报告上一年度的被服等的出借状况。
(委任)
第十一条总务部长另行规定本规程的实施所需事项。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