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特定建设作业中产生的噪音限制基准另表第一号的规定指定区域
1977年2月17日
山梨县告示第六十七号
根据特定建设作业中产生的噪音限制基准(1968年厚生省・建设省告示第一号)另表第一号的规定,知事应指定的区域如下,1977年四月一日开始实施。)
对特定工厂等产生的噪音及特定建设作业中产生的噪音进行限制的地区指定以及特定工厂等产生的噪音限制基准(1977年山梨县告示第六十六号)指定的地区中,以下各号所示的区域
第一种区域、第二种区域和第三种区域
二第四种区域中下列设施用地周围大约八十米以内的区域
1学校教育法(1947年法律第二十六号)第一条规定的学校
2儿童福利法(1947年法律第一百六十四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保育所
3医疗法(1948年法律第二百五号)第一条之五第一项规定的医院及同条第二项规定的诊疗所中有供患者住院的设施的
4图书馆法(1950年法律第一百八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图书馆
5老人福利法(1963年法律第一百三十三号)第二十条之五规定的特别养护老人院
6关于推进就学前儿童的教育、保育等综合性提供的法律(2006年法律第七十七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幼保联合型认定儿童园
改正文(2015年告示第一七七七号)抄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2015年告示第一七七七号)
实施该告示时,第四种区域中关于推进学龄前儿童的教育、保育等综合性提供的法律(2006年法律第七十七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幼保联合型认定儿童园的用地周围大约八十米以内的区域内进行的特定关于建设作业,在该特定建设作业结束之前,根据该告示修改后的特定建设作业中产生的噪音限制的规定的基准另表第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