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动限制法实施规则另表第二备考1基于知事规定的区域的区分以及基于该备考2的知事规定时间的区分
1979年3月14日
山梨县告示第一百二号
振动限制法实施规则(1976年总理府令第五十八号)根据另表第二备考1的知事规定区域的区分以及基于该备考2的知事规定时间的区分如下,1979年4月1日开始实施。
区域划分
第一种区域和第二种区域,是通过防止振动来保护居民生活环境的地区指定以及特定工厂等产生的振动限制基准(1979年山梨县告示第一百号)。以下简称“告示”。)第一种区域及第二种区域。
划分为两个小时
白天和夜间时间的区分是告示规定的时间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