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森林综合研究所手续费条例施行规程
1955年8月18日
山梨县告示第二百六十八号
〔山梨县立林业试验场各收入条例施行规程〕如下规定。
山梨县森林综合研究所手续费条例施行规程
(昭五九告示一七九、平六告示二40之二、改称)
(种子发芽鉴定等的申请)
第一条山梨县森林综合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中想要接受林业用种子发芽鉴定或土壤分析的人,必须在申请书(第一号样式)上附加手续费提交给所长。
(昭五九告示一七九・平六告示二40之二・一部分改正)
(样品的分量)
第二条鉴定或分析所需样品的分量根据另表的标准。但是,所长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会增加这个。
(昭五九告示一七九・一部分改正)
(审定结果等的通知)
第三条所长将审定或分析的结果通知给委托人。
(昭五九告示一七九・一部分改正)
附则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61年告示第五一号)
1此告示自1961年4月1日起施行。
2实施该告示时,根据该告示修改前的告示规定提交的申请书其他的文件,视为根据该告示修改后的告示规定提交的申请书其他的文件。
附则(1984年告示第一七九号)
1本告示自1984年4月1日起施行。
2实施该告示时,根据该告示修改前的告示规定提交的文件,视为根据该告示修改后的告示规定提交的。
附则(1994年告示第二40号之二)
(施行日期)
1此告示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实施本告示时,根据第一条规定修改前山梨县林业技术中心手续费条例实施规程的规定提交的文件,视为根据同条规定修改后山梨县森林综合研究所手续费条例实施规程的规定提交的文件。
另表(第二条关系)
(昭五九告示一七九・全改)
样品的分量 | ||||
区分 | 类别 | 分量 | ||
林业种子发芽鉴定 | 小粒种子 | 鲨鱼、椰子、椰子、棕榈、金针菇、河马等 | 三十克 | |
丝柏、丝柏、金枪鱼等 | 五十克 | |||
杉木、落叶松等 | 七五克 | |||
红杉、赤松、黑松、红叶、山茶树、榉树等 | 十克 | |||
尼西亚、尼姆、灯台、灯台树等 | 一百五十克 | |||
大粒种子 | 克斯、樱花、乌尔西、虾虎鱼、枫树、yachidamo等 | 一、〇〇〇粒 | ||
丝柏松、黄松、山毛榉、金针菇等 | 六十粒 | |||
卡雅、卡西等 | 四百粒 | |||
栗子、柞树、栎树、橡树、橡树、山茶花等 | 三千粒 | |||
核桃、黄鼠狼等 | 二十粒 | |||
土壤分析 | 定性或定量分析 | 苗圃土壤或林地土壤 | 二公斤 | |
机械分析 | 苗土或林地土壤 | 二公斤 | ||
为了鉴定氮或磷酸吸收力而进行的分析 | 苗圃土壤或林地土壤 | 二公斤 |
(昭三六告示五一・全改、昭五九告示一七九・平六告示二40之二・一部分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