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企业局宿舍管理规程
1975年9月1日
山梨县企业局管理规程第十号
山梨县企业局宿舍管理规程如下。
山梨县企业局宿舍管理规程
(宗旨)
第一条本规程是山梨县企业局(以下简称“企业局”。)的宿舍管理规定必要事项。
(定义)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宿舍”是指企业局设置的下一个建筑物及企业局租借的建筑物,是指决定用于职员居住的住宅及附带的工作物等,包括供这些用途的土地。
一大和职员宿舍
二早川职员合宿所
(昭五七企业管规程五、昭五八企业管规程一、平五企管规程二、平七企业管规程三、平九企管规程一、一〇企管规程七、平一六企业管规程五、一七企业管规程十四、平三〇企业管规程五、一部修订)
(宿舍种类)
第三条宿舍为免费宿舍和收费宿舍。
2免费宿舍是前条第一项第二号的职员合宿所。
(昭五八企业管规程一、平七企业管规程三、平九企管规程一、平一〇企业管规程七、平一六企业管规程五、平一七企业管规程十四、一部分修改)
(宿舍管理员)
第四条宿舍由局长管理。
2宿舍管理者在宿舍台帐的记载事项发生变动时,必须迅速修改宿舍台帐及汽车保管场所台帐,并向局长报告该情况。
(平五企管规程二、一部修订)
(入住资格)
第六条宿舍的入住资格为在企业局经常工作的人员。但是,从县里领取工资的人,局长认为特别需要的,不在此限。
(入住申请)
第七条要入住宿舍者,必须通过所属长向宿舍管理者提交宿舍入住申请(第二号样式一),并获得其批准。
(平五企管规程二、一部修订)
(决定入住)
第八条宿舍管理者在提出宿舍入住申请的情况下,必须按照该宿舍的目的,考虑入住者的职务内容、事业运营上的必要性、同居亲属的状况以及住宅贫困程度,决定入住者。
2第四条第二项的宿舍管理者在决定为入住所属职员以外的人员时,必须事先与局长协商。
3宿舍管理者决定入住者时,必须交付宿舍入住许可书(第三号样式一)。
4宿舍管理者决定使用汽车保管场所时,必须交付汽车保管场所批准书(第三号样式二)。
(平五企管规程二、一部修订)
(入住手续)
第九条被批准入住宿舍者,必须在获得该批准之日起七日内入住。但是,得到宿舍管理者的批准时,不在此限。
2入住宿舍者(以下称“入住者”。)入住后必须立即向宿舍管理者提交入住申请(第四号样式)。
3在第一项的入住期限前未入住时,应在入住期限的第二天取消入住许可。
(入住费)
第十条入住者必须缴纳入住费。
在3月中途入住或离开时,月的入住费按日计算。
一总面积显著大的情况
二工作地有特殊情况时
(平五企业管规程二、平一七企业管规程十四、部分修改)
(缴纳入住费)
第十一条入住者每月25日(当天为周日、周六或国民节日相关法律(1948年法律第一百七十八号)规定的休息日(以下在本项中称为“星期日等”。)的话,必须在当天之后不是离那天最近的星期天)之前缴纳月的入住费。
2入住者在月中途入住或离开时,必须在指定之日前缴纳。
(平一七企业管规程十四、平二十四企业管规程七、一部分修改)
(入住者须知)
第十二条入住者必须经常对宿舍进行良好的管理。
(禁止改建等)
第十三条入住者在未经管理者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对宿舍进行改建或改装,或在其上附加工作物。
(禁止转租)
第十四条入住者不得将宿舍的全部或一部分转租给他人。
(事故报告)
第十五条入住者在其入住的宿舍丢失或损坏时,必须立即向宿舍管理者提交宿舍灭失(损伤)报告书(第六号样式)。
2宿舍管理者在提交前款报告书时,必须立即向局长报告该情况。
(赔偿的义务)
第十六条入住者因应归责理由,宿舍丢失或损坏时,必须将其恢复原状,或赔偿因该灭失或损伤而产生的损失。但是,管理者认为有特殊情况时,可以免除该义务的全部或一部分。
(修缮宿舍)
第十七条入住者对其入住的宿舍进行修缮(不包括简易修缮。)时,必须向宿舍管理者提交宿舍修缮申请书(第七号样式)。
(入住者的费用负担)
第十九条以下各号所示的费用,必须由入住者承担。但是,管理者特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减免费用。
一个宿舍小修理所需费用
二户、隔扇、拉门等部分修缮所需费用
三拉门的更换、玻璃的更换、灯泡的更换等所需费用
四电费、水费及煤气费
五污物、尘土等处理所需费用
六附带家具及简易附属器具的更换及修缮所需费用
七其他入住者认为负担是适当的费用
(搬家命令)
第二十条管理者认为企业顺利运营上有必要时,可以命令入住者转移到其他宿舍。
(取消入住许可等)
第二十一条宿舍管理者在入住者符合以下任一号时,可以命令取消入住许可,或者采取必要措施。
二入住费拖欠三个月以上时。
(平一七企业管理规程十四,部分修订)
(入住许可失效)
第二十二条入住者符合以下任一号时,该入住者的入住许可失效。
辞职的时候。
死亡二时。
三因转职其他的理由,不需要使用入住的宿舍时。
(平一七企业管理规程十四,部分修订)
(退居申请等)
第二十四条想要退居的人,必须在预定退居日的五天前向宿舍管理者提交退居申请(第八号样式一),退居时,必须接受宿舍管理者的检查该宿舍是否异常。
2宿舍管理者在提交退居申请时,必须在前款检查结束后立即向局长报告。
3不需要使用汽车保管场所的人,必须向宿舍管理者提交汽车保管场所归还申请(第八号样式二)。
(平五企管规程二、一部修订)
(检查)
第二十五条宿舍管理者认为在宿舍管理上有必要时,可以让指定的职员检查宿舍,或者对入住者做出适当的指示。
2在前款检查中,进入现在入住的宿舍时,必须事先取得该宿舍的入住者的同意。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二三企业管规程二、一部分修订)
(山梨县企业局职员公舍贷款规程等的废止)
2山梨县企业局职员公舍出借规程(1965年8月山梨县企业局管理规程第十二号)及山梨县企业局职员住宅出借规程(1965年8月山梨县企业局管理规程第十三号)废止。
(平二三企业管规程二、一部分修订)
(平二三企业管规程二、一部分修订)
(平二三企业管规程二・追加、平二十四企业管规程三・一部分修改)
附则(昭和五三年企业管规程第二号)
本规程自197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昭和五六年企业管规程第三号)
本规程自198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昭和五七年企业管规程第五号)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昭和五八年企业管规程第一号)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昭和五九年企业管规程第二号)
本规程自198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昭和62年企业管规程第五号)
本规程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元年企业管规程第五号)
本规程自1989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三年企业管规程第四号)
本规程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四年企业管规程第二号)
本规程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五年企业管规程第二号)
本规程自199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七年企业管规程第三号)
本规程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九年企业管规程第一号)
本规程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一年企业管规程第七号)
本规程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一年企业管规程第五号)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17年企业管规程第一四号)
(施行日期)
1本规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本规程实施之日至2007年3月31日之间的入住费月额(汽车保管场所相关的除外。以下相同。)是根据本规程修改后的山梨县企业局宿舍管理规程第十条第二项及第四项的规定计算出的入住费的月额(以下称为“修改后的入住费的月额”)超过根据本规程修改前山梨县企业局宿舍管理规程第十条第二项及第四项规定计算出的入住费的月额时,从修改后的入住费月额中扣除相当于该金额二分之一的金额(该金额不足十日元的尾数时)将其舍去的金额)。
附则(平成二十三年企业管规程第二号)
本规程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24年企业管规程第三号)
本规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24年企业管规程第七号)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三十年企业管规程第五号)
本规程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另表第一(第四条关系)
(昭五八企业管规程一、全改、平七企业管规程三、平九企管规程一、平一〇企业管规程七、一部分修改)
宿舍名 | 宿舍管理员 |
早川职员合宿所 | 早川水系发电管理事务所所长 |
另表第二(第十条关系)
(平一七企业管理规程十四、全改)
结构 | 经过年数 | 每平方米的入住费标准额 | ||||
延面积不满五五平方米的情况 | 延面积在五五平方米以上且不到七十平方米的情况 | 延面积超过70平方米,不足80平方米的情况 | 延面积在八十平方米以上且不到十平方米的情况 | 延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情况 | ||
木造 | 五年以内的 | 三30日元 | 四一四日元 | 五零八日元 | 六零五日元 | 七六九日元 |
超过五年十年以内的东西 | 二二四日元 | 二八二日元 | 三五七日元 | 四二六日元 | 五四三日元 | |
超过十年、二十年以内的东西 | 一六一日元 | 二零七日元 | 二六八日元 | 三二〇日元 | 四十九日元 | |
超过二十年、三十年以内的 | 八二日元 | 一百三日元 | 一四七日元 | 一七六日元 | 二一七日元 | |
超过三十年的人 | 四七日元 | 五十日元 | 六五日元 | 七一日元 | 九八日元 | |
组积造 | 五年以内的 | 三30日元 | 四一四日元 | 五零八日元 | 六零五日元 | 七六九日元 |
超过五年十年以内的东西 | 二五八日元 | 三二五日元 | 四零六日元 | 四八四日元 | 六一六日元 | |
超过十年、二十年以内的东西 | 二十日元 | 二五五日元 | 三二五日元 | 三八七日元 | 四九三日元 | |
超过二十年、三十年以内的 | 一三四日元 | 一七二日元 | 二二九日元 | 二七四日元 | 三百五十日元 | |
超过三十年的人 | 九八日元 | 一二八日元 | 一七九日元 | 二一五日元 | 二七四日元 | |
钢筋混凝土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 | 五年以内的 | 三30日元 | 四一四日元 | 五零八日元 | 六零五日元 | 七六九日元 |
超过五年十年以内的东西 | 二七六日元 | 三四七日元 | 四三一日元 | 五一四日元 | 六五四日元 | |
超过十年、二十年以内的东西 | 二三三日元 | 二九五日元 | 三七一日元 | 四四二日元 | 五六三日元 | |
超过二十年、三十年以内的 | 一七三日元 | 二二一日元 | 二八七日元 | 三四二日元 | 四三六日元 | |
超过三十年,四十年以内的 | 一三六日元 | 一七六日元 | 二三五日元 | 二八一日元 | 三五九日元 | |
超过四十年,五十年以内的 | 一一四日元 | 一四九日元 | 二零三日元 | 二四三日元 | 三一一日元 | |
超过五十年的人 | 七九日元 | 一零五日元 | 一五三日元 | 一八四日元 | 二三六日元 |
备注
1通过改建、移建、收购及承租而设置的宿舍,新建后经过相当长的年数。
2“延面积”是指宿舍中房屋或房屋部分的延面积。
(平5企业管规程2、部分修改)
(平5企业管规程2、部分修改)
(平5企业管规程2・追加)
(平5企业管规程2、部分修改)
(平5企业管规程2、部分修改)
(平5企业管规程2・追加)
(平5企业管规程2、部分修改)
(平5企业管规程2・追加)
第5号样式删除
(平17企业管规程14)
(平5企业管规程2、部分修改)
(平5企业管规程2・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