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表彰规则

1952年4月3日

山梨县规则第十二号

山梨县表彰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表彰规则

(目的)

第一条本规则的目的是表彰在公共福利增进方面特别功绩显著的人。

(昭四二规则三一・部分改正)

(被表扬者)

第二条表彰由知事对符合以下任一号的表彰进行。

为振兴和发展一个地方自治、产业经济、教育文化、社会福利、保健卫生其他的公益事业做出贡献,取得显著功绩的人

除二前号所示外,常年诚实地致力于该业务,作为其他模范有值得表彰的业绩者

除三前二号所示以外,值得表彰的笃行或有显著业绩的人员

(昭四二规则三一・全改)

(缺格事项)

第三条知事对符合以下任一号的人员不进行表彰。

被处以罚金以上刑罚的人(道路交通法(1960年法律第一百五号)或者汽车的保管场所的确保等相关法律(1962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五号)的规定被处以罚金的人以及失去了刑的交付效力的人除外)

破产者得不到复权者

其他表彰不合适的,知事另行规定的

(平二九规则三・追加)

(推荐)

第四条市町村长在有符合第二条各号中任意一项的人员时,可以向知事推荐。

2前款的推荐应在另行规定的日期之前进行。

(昭三〇规则五五、昭四二规则三一、一部改正、平二九规则三、旧第三条递下、一部改正)

(被表彰者的选拔)

第五条表彰者的选拔,根据另行规定的选拔基准进行。

(昭四二规则三一、全改、平二九规则三、旧第四条递下、一部分改正)

(奖状的授予)

第六条表彰除了授予奖状并进行表彰外,还可以同时授予五金。

2在前款的情况下,被表彰者为死者或死亡时,将其授予遗属。

(昭四二规则三一、全改、平二九规则三、旧第五条递下、一部分改正)

(表彰日期)

第七条表彰每年十一月二十日举行。但是,有特殊情况时,不在此限。

(昭四二规则三一、全改、平二九规则三、旧第六条递下、一部分改正)

(表彰的公布)

第八条表彰的情况下,将该情况刊登在县公报上予以公布。

(昭二八规则五三・一部改正、平二九规则三・旧第七条递下・一部分改正)

(规则施行)

第九条关于本规则实施的必要事项由知事另行规定。

(平二九规则三、旧第八条递下、一部分改正)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第3条第2项中的“每年四月一日”仅限于1952年,换成“四月十五日”。

(1953年规则第五三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55年规则第五五号)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55年11月16日起适用。

2本规则实施时,根据之前的规定办理的手续其他的行为,视为根据本规则的修改规定办理的手续其他的行为。

(1967年规则第三一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规则第三号)

本规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表彰规则

1952年4月3日规则第12号

(2017年4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篇总规/第5章方奖
沿革信息
1952年4月3日 规则第12号
1953年10月26日 规则第53号
1955年12月12日 规则第55号
1967年10月9日 规则第31号
2017年3月14日 规则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