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税外收入的督促及滞纳处分相关规则

1964年八月十七日

山梨县规则第四十三号

山梨县税外收入的督促及滞纳处分相关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除另有规定外,还包括县的岁入(县税相关收入除外。)的催促及滞纳处分,规定。

(督促)

第二条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六十七号)。以下简称“法”。)根据第二百三十一条之三第一项以及地方自治法实施令(1947年政令第十六号)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催促时,应在缴纳期限后二十日内发出催促状(第一号样式)

2前款催促信中指定的指定期限,从发出该催促信之日算起在十天以内。

3根据第一项的规定,欲发出催促信时,根据催促信发付簿(第二号样式)经过裁决,山梨县财务规则(1964年山梨县规则第十一号)。以下简称“财务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税外收入征收原帐中记载该内容,并将催促状发放通知书(第三号样式)发送给会计管理者或出纳员。但是,财务规则第二条第四号规定吗(以下简称“か”。)中,通过向出纳员出示催促信发付簿,可以代替发送催促信通知书的发送。

(平一九规则二、一部改正)

(滞纳处分)

第三条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三第三项规定的滞纳处分,知事或海之长(以下称为“会长”。)指定的职员(以下简称“征收职员”。)

(平一九规则二、一部改正)

(征收职员证的交付等)

第四条知事或会长向征收职员颁发山梨县征收职员证(第四号样式)作为证明其身份的凭证。

2征收职员在执行该职务时,必须携带山梨县征收职员证,如有相关人员请求,必须出示。

3征收职员在山梨县征收职员证丢失时,必须立即向知事或会长申报。

4征收职员在解除指定时,必须立即将山梨县征收职员证返还给知事或会长。

5关于山梨县征收职员证的交付、返还等,必须根据山梨县征收职员证整理簿(第五号样式)进行整理。

(平一九规则二、一部改正)

(样式准用)

第五条关于实施滞纳处分的文件等格式,适用山梨县税条例实施规则(1961年山梨县规则第十四号)中规定的文件等格式

(平一九规则二、一部改正)

(滞纳处分执行报告)

第六条会长必须根据滞纳处分执行状况报告书(第六号样式)在下个月10日之前向知事提交每月的滞纳处分执行状况。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山梨县分担金其他关于收入金及滞纳处分的条例实施规则(1952年山梨县规则第五十号)废止。

(1970年规则第四十九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的规定自1970年8月1日起适用。

(2007年规则第二号)

此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2017年规则第一六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昭45规则49・平29规则16・一部分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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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19规则2·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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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19规则2·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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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19规则2·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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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梨县税外收入的督促及滞纳处分相关规则

1964年8月17日规则第43号

(2017年3月30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3篇务/第3章使用费・手续费等/第5节督促、滞纳处分
沿革信息
1964年8月17日 规则第43号
1970年10月15日 规则第49号
2007年3月22日 规则第2号
2017年3月29日 规则第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