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预防法施行细则
1951年一月二十九日
山梨县规则第五号
狂犬病预防法施行细则如下规定。
狂犬病预防法施行细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狂犬病预防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四十七号)。以下称为“法”。)的实施,狂犬病预防法施行令(1953年政令第二百三十六号。以下称为“令”。)以及狂犬病预防法实施规则(1950年厚生省令第五十二号)中规定的以外,还规定了必要的事项。
(平一二规则八二・全改)
(评价及评价人)
第二条令第五条规定的评价人数为三名,评价必须由评价人的合议决定。
2评价人中有一名从县的职员中,其他两名由知事任命或委托民间认为适当的人员。
(昭二九规则六二・昭三一规则三・一部改正、昭六〇规则二一・旧第五条递上、平一二规则八二・旧第四条递上、平一九规则二・一部改正)
(狗的领养申请)
第三条法第六条第八项(包括根据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适用的情况。)的规定,要领取被扣留的狗的,必须按照附记格式提交领取申请书。
(昭二九规则六二・昭三一规则三・一部改正、昭六〇规则二一・旧第六条递上、平七规则一七・一部改正、平一二规则八二・旧第五条递上・一部分改正)
(饲养管理费)
第四条根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狗被扣留中的饲养管理费,一头一天一百十日元。
(昭三一规则三、一部改正、昭六〇规则二一、旧第八条递上、平七规则一七、旧第七条递上、平一二规则八二、旧第六条递上、平三一规则七、一部改正)
(捕获人遵守事项)
第五条捕获人必须遵守以下事项。
一从事捕获工作时,应将根据狂犬病预防法实施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凭证贴在左腕上。
不得将前一期的凭证转让或出借给他人。
三捕获应按照预防人员的指示进行。
(昭二九规则六二・昭三一规则三・一部分修改、昭六〇规则二一・旧第九条递上、平七规则一七・旧第八条递上、平一二规则八二・旧第七条递上・一部分修改)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54年规则第六十二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56年规则第三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61年规则第八号)
1本规则自1961年4月1日起施行。
2本规则实施时,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规则规定交付的凭证、许可证等,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规则规定交付的凭证、许可证等。
3本规则实施时,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规则规定提交的申请书其他的文件,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规则规定提交的申请书其他的文件。
附则(1969年规则第四五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78年规则第四五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82年规则第八号)
该规则自198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85年规则第21号)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手续费征收规则的一部分修改)
2山梨县手续费征收规则(1956年山梨县规则第二号)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如下〕略
附则(1989年规则第十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95年规则第一七号)
该规则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9年规则第一四号)
该规则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0年规则第八二号)
该规则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7年规则第二号)
该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9年规则第七号)
本规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昭36规则8・全改、平7规则17・旧第9号样式提前・一部分修改、平12规则82・旧第7号样式提前・一部分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