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预防法施行细则

1951年一月二十九日

山梨县规则第五号

狂犬病预防法施行细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狂犬病预防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四十七号)。以下称为“法”。)的实施,狂犬病预防法施行令(1953年政令第二百三十六号。以下称为“令”。)以及狂犬病预防法实施规则(1950年厚生省令第五十二号)中规定的以外,还规定了必要的事项。

(平一二规则八二・全改)

(评价及评价人)

第二条令第五条规定的评价人数为三名,评价必须由评价人的合议决定。

2评价人中有一名从县的职员中,其他两名由知事任命或委托民间认为适当的人员。

(昭二九规则六二・昭三一规则三・一部改正、昭六〇规则二一・旧第五条递上、平一二规则八二・旧第四条递上、平一九规则二・一部改正)

(狗的领养申请)

第三条法第六条第八项(包括根据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适用的情况。)的规定,要领取被扣留的狗的,必须按照附记格式提交领取申请书。

(昭二九规则六二・昭三一规则三・一部改正、昭六〇规则二一・旧第六条递上、平七规则一七・一部改正、平一二规则八二・旧第五条递上・一部分改正)

(饲养管理费)

第四条根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狗被扣留中的饲养管理费,一头一天一百十日元。

(昭三一规则三、一部改正、昭六〇规则二一、旧第八条递上、平七规则一七、旧第七条递上、平一二规则八二、旧第六条递上、平三一规则七、一部改正)

(捕获人遵守事项)

第五条捕获人必须遵守以下事项。

从事捕获工作时,应将根据狂犬病预防法实施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凭证贴在左腕上。

不得将前一期的凭证转让或出借给他人。

捕获应按照预防人员的指示进行。

(昭二九规则六二・昭三一规则三・一部分修改、昭六〇规则二一・旧第九条递上、平七规则一七・旧第八条递上、平一二规则八二・旧第七条递上・一部分修改)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54年规则第六十二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56年规则第三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61年规则第八号)

1本规则自1961年4月1日起施行。

2本规则实施时,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规则规定交付的凭证、许可证等,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规则规定交付的凭证、许可证等。

3本规则实施时,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规则规定提交的申请书其他的文件,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规则规定提交的申请书其他的文件。

(1969年规则第四五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78年规则第四五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2年规则第八号)

该规则自1982年4月1日起施行。

(1985年规则第21号)

(施行日期)

规则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手续费征收规则的一部分修改)

2山梨县手续费征收规则(1956年山梨县规则第二号)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如下〕略

(1989年规则第十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规则第一七号)

该规则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1999年规则第一四号)

该规则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2000年规则第八二号)

该规则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2007年规则第二号)

该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2019年规则第七号)

本规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昭36规则8・全改、平7规则17・旧第9号样式提前・一部分修改、平12规则82・旧第7号样式提前・一部分修改)

图片

狂犬病预防法施行细则

1951年1月29日规则第5号

(2019年10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6篇生/第4章环境卫生/第3节动物的管理
沿革信息
1951年1月29日 规则第5号
1954年12月28日 规则第62号
1956年1月30日 规则第3号
1961年3月10日 规则第8号
1969年8月4日 规则第45号
1978年8月31日 规则第45号
1982年3月4日 规则第8号
1985年3月29日 规则第21号
1989年3月27日 规则第10号
1995年3月30日 规则第17号
1999年3月31日 规则第14号
2000年3月31日 规则第82号
2007年3月22日 规则第2号
2019年3月29日 规则第7号
2026年3月30日 规则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