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养蜂振兴法施行细则

1955年12月12日

山梨县规则第五十六号

〔山梨县养法振兴法施行细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养蜂振兴法施行细则

(平二四规则四五,改称)

(目的)

第一条养蜂振兴法(1955年法律第一百八十号)。以下简称“法”。)法、养蜂振兴法实施规则(1955年农林省令第四十五号)。以下称为“施行规则”。)中规定的以外,根据本规则的规定。

(平二四规则四五·一部改正)

(申报书的格式)

第二条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申报书必须采用第一号格式

(转养许可申请书的格式)

第三条实施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许可申请书按照第二号格式,必须附加要转养场所的管理者的土地出借承诺书以及转养场所附近的示意图。

(转养许可证的再交付)

第四条获得转养许可者(以下称“转养者”。)在许可证丢失的情况下,必须向知事提交第三号样式的再交付申请书,在损坏许可证的情况下,必须向知事提交附加了该许可证的同样式的再交付申请书并接受再交付。

2再次领取转饲许可证的人发现丢失的许可证的情况下,必须迅速向知事提交该许可证。

(平二四规则四五·一部改正)

(转养成绩报告)

第五条转饲者在转养结束后,必须立即向知事提交第四号格式的转养成绩报告书。

(身份证)

第六条表示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身份的证明书按照第五号格式

(平二四规则四五・追加)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根据实施规则附则第二项的规定,施行规则第一条的申报以及第二条的许可申请书的提交期限仅限于1955年到12月31日为止。

(1961年规则第一六号)

1本规则自1961年4月1日起施行。

2本规则实施时,现在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规则的规定交付的单据、许可证等,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规则规定交付的单据、许可证等。

3本规则实施时,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规则规定提出的申请书其他的文件,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规则规定提交的申请书其他的文件。

(1968年规则第五六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规则第四五号)

此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规则第三十五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各个规则规定的格式的纸张,可以暂时调整所需的格式来使用。

3本规则实施时,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各个规则的规定提出的文件,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各个规则的规定提交的文件。

(平24规则45・全改、令3规则35・一部分改正)

图像

(平24规则45・全改、令3规则35・一部分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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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36规则16・全改、平24规则45・令3规则35・一部分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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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24规则45·全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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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24规则45・追加)

图像图像

山梨县养蜂振兴法施行细则

1955年12月12日规则第56号

(2021年7月2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