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都市计划听证会规则

1970年1月14日

山梨县规则第八号

山梨县都市计划听证会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都市计划法(1968年法律第一百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规定了县召开的听证会所需的事项。

(平一二规则二六・一部改正)

(举办听证会)

第二条听证会按城市计划法第五条规定的城市计划区域召开。但是,知事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按市町村的区域举办。

(平一八规则四二·一部改正)

(公告)

第三条知事在召开听证会时,在听证会召开日期的三周前,将该日期、地点及城市计划的方案(以下称为“案件”。)的概要、下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本的提交方法以及提交期限其他必要事项的公告。

2前款的公告除了刊登在山梨县公报上进行之外,还将在以下机关的公告处进行公布。

山梨县厅

关系建设事务所

其他知事认为适当的机关

(昭五规则二・平一二规则二六・平一三规则三五・平一五规则六四・平一八规则一・一部分改正)

(提出意见)

第四条要出席听证会陈述意见的人,在知事规定的期限之前,填写意见的要点及住址及姓名的书面文件(以下称为“意见书”。)必须向知事提出。在这种情况下,想要陈述该意见的人是下一项的利害关系人时,必须在意见书中记载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

2能够陈述前款意见的人,为与案件有关的城市计划区域的居民及利害关系人。

(平一五规则六四・平一八规则四二・一部分改正)

(公诉人)

第五条根据前条的规定提出意见书的人,在听证会上陈述意见的人(以下称为“公述人”。)但是,意见书中记载的意见内容与该案件无关的提交者,不在此限。

2在前款的情况下,有很多持有同类宗旨意见,知事认为有必要时,有时限制陈述人的数量或陈述意见的时间。

3知事在有符合第一项但书规定的人时,或者根据前款的规定进行限制时,将该意思通知本人。

(议长)

第六条听证会的议长由知事从县职员中提名。

(平一五规则六四・全改)

(公诉人的发言)

第七条公诉人必须在得到议长的许可后发言。

2公诉人的发言不能超过案件的范围。

3议长在公诉人的发言超过前款的范围时,可以禁止其发言或者命令退场。

4议长认为在听证会的运营上有必要时,可以规定公诉人的发言时间,或者决定公诉人的发言顺序。

(平一五规则六四·一部改正)

(质疑)

第八条议长可以对公诉人提出质疑。

2公诉人不能对议长提出质疑。

(代理人或书面陈述)

第九条公诉人不能在会场让代理人陈述意见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但是,议长特别许可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旁听人)

第十条旁听人不能在听证会上发言。

2议长认为为了维持听证会的秩序有必要时,可以限制旁听人的入场。

(维持听证会的秩序)

第十一条在听证会上,任何人都必须服从议长的指示。

2议长认为为了维持听证会的秩序有必要时,可以命令扰乱秩序或做出不稳妥言行的人退场。

(记录)

第十二条议长必须制作有关听证会的记录。

2在根据前款规定的记录中,必须记载以下事项,由议长签名盖章。

事业的内容

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

出席公诉人的住址及姓名

公诉人陈述意见的要点

其他听证会的经过相关事项

(平一五规则六四·一部改正)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0年规则第二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规则第二十六号)

此规则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规则第三十五号)

此规则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2003年规则第六四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规则第一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规则第四二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梨县都市计划听证会规则

1970年1月14日规则第8号

(2006年7月1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0篇木/第6章划/第1节都市计划
沿革信息
1970年1月14日 规则第8号
1980年5月26日 规则第22号
2000年3月29日 规则第26号
2001年3月30日 规则第35号
2003年5月1日 规则第64号
2006年3月30日 规则第1号
2006年7月11日 规则第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