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机械警备业者应对体制整备标准等的规则

1983年1月13日

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规则第一号

根据警备业法(1972年法律第一百七号)第十一条之七的规定,关于机械警备业者的应对体制的整备等的规则如下规定。

有关机械警备业者应对体制整备标准等的规则

(目的)

第一条本规则的目的是根据警备业法(1972年法律第一百七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机械警备业者的应对体制的整备基准等。

(平一七公委规则一九、一部改正)

(适应体制的整备基准)

第二条机械警备业者应进行的警备员、待机所及车辆其他的装备配置,在基站接收到与被盗等事故发生相关的信息(位于偏僻地区等,且在基站接收到被盗等事故发生的相关信息时,联系住在附近的管理者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认可的警备业务对象设施除外)的情况下,必须从接收开始25分钟内让警卫员到达该现场。

(努力义务)

第三条机械警备业者在基站接收到被盗等事故发生相关信息时,缩短警卫员到达该现场所需的时间,以及使该现场的警卫员确认事实的其他措施更加有效地采取因此,必须努力充实配置的警备员、待机所及车辆其他的装备。

1本规则自1983年1月15日起施行。

2关于警备业法第十一条之七的警卫员、待机所及车辆其他装备的适当配置的基准,自本规则实施之日起的一年内,不管第一条的规定如何,在基站接收到被盗等事故发生的相关信息时,应迅速让警卫员前往该现场等必要措施。

(2005年公委规则第一九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机械警备业者应对体制整备标准等的规则

1983年1月13日公安委员会规则第1号

(2005年11月2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3篇察/第3章
沿革信息
1983年1月13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一号
2005年11月21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