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实施条例

1999年12月二十一日

山梨县条例第四十八号

山梨县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实施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实施条例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是关于墓地、埋葬等的法律(1948年法律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法”。)根据第十条规定的墓地、骨灰堂或火葬场(以下称为“墓地等”。)的经营许可基准其他法的实施相关必要事项。

(经营许可申请)

第二条根据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想要获得墓地等经营许可的人,必须根据规则规定,向知事提交记载了以下事项的申请书。

申请者的姓名及住址(法人的名称、法人代表的姓名及主要事务所的地址)

墓地等的名称

墓地等用地的所在、地番、地眼及面积

经营计划

墓地等的构造

工程完成预定日期

(变更许可申请)

第三条根据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欲获得墓地区域或骨灰堂或火葬场设施变更许可者,根据规则规定,必须向知事提交记载了以下事项的申请书。

申请者的姓名及住址(法人的名称、法人代表的姓名及主要事务所的地址)

墓地等的名称

变更涉及的墓地等用地的所在、地号、地眼及面积

变更后的经营计划

变更后的墓地等构造

变更相关工程完成预定日期

变更的理由

(废止许可申请)

第四条根据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想要获得墓地等废止许可的人,根据规则规定,必须向知事提交记载了以下事项的申请书。

申请者的姓名及住址(法人的名称、法人代表的姓名及主要事务所的地址)

墓地等的名称

废止相关墓地等用地的所在、地番、地眼及面积

废止的理由

(墓地或火葬场设置场所的标准)

第五条墓地或火葬场的设置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但是,从公共卫生其他公共福利的观点来看没有障碍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距离一国道、县道、铁路、河川、公园、学校、医院其他的公共设施及住宅300米以上。

是不会污染饮用水的地方。

(墓地的基准)

第六条区域面积不满一公顷的墓地,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在墓地周围设置树木等的屏障。

墓地内的通道构造是不会变成砂石敷其他泥泞的构造,其宽度在1米以上。

墓地内应设置排水路其他排水设施,用于排出雨水和污水。

墓地内设置适当的绿地。

墓地应设置管理事务所、厕所及自来水设施。

2区域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墓地,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前款第三号第五号所示的标准

坟的面积合计在墓地区域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下。

在三墓地的周围设置配置有旱木等的绿地。

墓地内的通道构造是不会变成砂石敷其他泥泞的构造,其宽度为干线的6米以上,其他的要在2米以上。

墓地设置停车场。

(平二〇条例一・一部分改正)

(纳骨堂的标准)

第七条纳骨堂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在一纳骨堂周围设置树木等的屏障。但是,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其他设施分开经营的骨灰堂不受此限制。

纳骨堂应设置管理事务所、休息所、厕所及自来水设施。

2除前款规定外,纳骨装置(指保管装有烧骨的容器的装置。以下在该项中相同。)所具备的建筑物(前款第一号但书中规定的骨灰堂为该骨灰堂)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耐火结构,内部设备应使用不燃材料。

设置除湿设备。

出入口及骨灰装置应上锁。

(火葬场的标准)

第八条火葬场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火葬场周围设置树木等的屏障。

火葬炉应设置防臭、防尘及隔音装置。

火葬场应设置管理事务所、候车室、厕所及自来水设施。

火葬炉所在的建筑物及火葬产生的骨灰中,遗属收骨剩余物的容器等的保管设施上,必须上锁。

(工程完成报告)

第九条墓地等的新建或变更相关工程完成时,必须根据规则规定,迅速向知事报告该情况。

(经营者必须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区域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墓地经营者,必须在该墓地的出入口标注该经营者的姓名及住所(法人的名称、法人代表的姓名及主要事务所的地址)其他规则规定的事项。

(委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实施所需的事项由规则规定。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关于本条例实施时实际进行的法第十条的许可申请,视为根据本条例的相当规定进行的。

3关于本条例实施时存在的墓地等相关基准的适用,与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无关,仍按从前的例子进行。

(2008年条例第一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梨县墓地、埋葬等相关法律实施条例

1999年12月21日条例第48号

(2008年3月28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