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噪音限制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规定指定区域内汽车噪音限度的总理府令另表备考规定的知事规定的区域

2000年3月30日

山梨县告示第一百六十一号

根据噪音限制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规定指定区域内汽车噪音限度的总理府令(2000年总理府令第十五号)另表备考的规定,知事规定的区域如下规定,根据噪音限制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指定区域内的汽车噪音的限度的命令备考1的知事规定区域的区分以及基于同备考3的知事规定时间的区分以及基于同备考3的知事规定时间的知事规定时间的告示第六项规定时间的告示第六项规定的告示第六项规定的告示第六项规定的规定的时间的规定的区分以及基于同备考1项规定的知事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时间的命令备考1项规定区域的区域的规定的区域的区域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

区分

该地区

a区域

第一种区域及第一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区域及第二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区域

b区域

从第二种区域到第一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区域和第二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区域除外的地区

c区域

第三种区域及第四种区域

备注

第一种区域、第二种区域、第三种区域和第四种区域是指对特定工厂等产生的噪音和特定建设作业产生的噪音进行限制的地区指定以及特定工厂等产生的噪音的限制基准(1977年山梨县告示第六十六号)中规定的第一种区域、第二种区域、第三种区域和第四种区域。

二第一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及第二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是指根据都市计划法(1968年法律第一百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规定规定的地区。

根据噪音限制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规定指定区域内汽车噪音限度的总理府令…

2000年3月30日告示第161号

(2000年4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6篇的2境/第2章生活环境
沿革信息
2000年3月30日 告示第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