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内水面渔场管理委员会事务规程
2006年1月12日
山梨县内水面渔场管理委员会告示第一-一号
山梨县内水面渔场管理委员会事务规程如下规定。
山梨县内水面渔场管理委员会事务规程
(主管事务)
第一条山梨县内水面渔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根据渔业法(1949年法律第二百六十七号)其他法令的规定,根据山梨县区域内存在的内水面上的水产动植物的捕捞及增殖相关事项、其他渔业法处理属于该权限的事项。
(事务所的地址)
第二条委员会的事务所位于山梨县厅内。
(委员会)
第三条委员会由十名委员组成。
2认为调查审议专业事项有必要时,可以在委员会上设置专门委员。
3专业委员可以按地区组织小专业委员会。小专门委员会的运营以本规程为准。
(会长职务)
第四条委员会设正、副会长。正副会长由委员互选。
2会长总理会务,代表委员会。
3会长发生事故时,副会长代理其职务。
(会议)
第五条委员会的会议由会长召集。但是,会长、副会长都欠缺,或者发生事故时的会议或者委员选任后第一次召开的会议,由知事召集。
当两个委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出议案请求召开委员会时,会长必须在请求之日起七天内召集委员会。
3要召集委员会会议时,会长必须事先向各委员通知议事事项以及委员会的日期和地点。
第六条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召开会议。
2议事除法令特别规定的情况外,还由出席委员过半数决定。赞成与否人数相同时由会长决定。
3委员会的会议将公开。
第七条在委员会的会议上,只对预先通知的事项进行表决。但是,委员会认为有紧急必要时,不在此限。
第八条委员可以对议题自由提问,陈述意见。
2委员要求发言时,会长会按照要求的顺序批准。
第九条委员不能对自己或同居的亲属或其配偶相关的事件负责议事。但是,在委员会批准时,可以出席会议发言。
第十条会长制作记载了以下事项的议事录。
一委员会的日期和地点
二出席委员及出席职员的姓名
三议事事项
四议决结果
五其他,必要事项
(令三内渔管委告示二、一部改正)
第十一条会议记录由会长及会长指定的两名出席委员签名。
第十二条议事录的公布应根据县主页上登载的方法进行。
(令三内渔管委告示二、全改)
(文件管理)
第十三条关于行政文件的取得、制作、实施、保存及废弃等,除另行规定外,还参照山梨县行政文件管理规程(2006年山梨县训令甲第七号)的例子。
2行政文件的记号为“山内渔管委”。但是,公示及指令的记号为“山梨县内水面渔场管理委员会”。
3行政文件的编号是每年四月一日为起号的序列号。但是,在公示的实施文件中,作为每年月起号的一系列号码。
4委员会的相关公示将刊登在山梨县公报上进行。
(平一八内渔管委告示三一・一部分改正)
(事务局)
第十四条为了处理委员会的事务,在山梨县农政部粮食花卉水产课设置了事务局。
2事务局应设置以下职员。
一务局长
二事务局次长
三书记
3事务局长由粮食花卉水产课长担任,次长由粮食花卉水产科长助理,书记由粮食花卉水产课职员担任。
(令三内渔管委告示二、一部改正)
(公章)
第十五条委员会及会长的公章如另图所示。
2公章的管守者为会长指定的职员。
(规程的修改)
第十六条本规程的修改由委员会的决议进行。
(杂则)
第十七条除前各条规定外,有关议事运营的必要事项由会长每次决定。
附则
本规程自2006年1月12日起施行。
附则(2006年内渔管委告示第三-一号)
本规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1年内渔管委告示第二号)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2021年7月27日起适用。
别图(第十五条关系)
委员会印 | 会长印 |
二十四毫米平方公里 | 二十四毫米平方公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