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食品安全・安心推进条例施行规则
2012年3月30日
山梨县规则第一号
山梨县食品安全・放心推进条例施行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食品安全・安心推进条例施行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山梨县食品安全・放心推进条例(2012年山梨县条例第十五号)。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相关必要事项。
(身份证)
第二条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表示身份的证明书,按照附记格式。
(令三规则四、旧第三条提前、部分修改)
(公布事实的方法等)
第三条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开,应在县公报上刊登、利用互联网其他的适当方法进行。
2前款公布的内容为以下事项。
接受一个劝告者的姓名及住址(法人其他的团体的名称及法人代表的姓名及主要事务所的地址)
二劝告的内容
三是公开原因的事实
(令三规则四、旧第四条提前、部分修改)
(给予意见陈述机会的授予程序)
第四条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意见陈述,除知事承认口头陈述外,根据陈述书的提交。
2知事在给予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陈述意见的机会时,接受了根据同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的劝告者(以下项以及第四项中称为“当事人”),必须书面通知以下事项。
要公开的内容及其理由
二陈述书的提交处及提交期限(给予口头陈述意见的机会时,其意思及应提交的日期及地点)
3根据前款规定收到通知的当事人口头陈述意见时,由知事指定的职员听取,并制作记载了其陈述要点的笔录。
4根据第二项的规定收到通知的当事人在陈述书的提交期限前未提交陈述书,或者不去应提交的日期和地点时,视为放弃了陈述意见的机会。
(令三规则四、旧第五条提前、部分修改)
附则
此规则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5年规则第一九号)
本规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1年规则第四号)
本规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令3规则4·旧第3号样式·一部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