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 组织介绍 > 环境能源政策课 > 关于小规模事业用电工作物的申报制度等

页面ID:109938更新日期:2023年7月25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关于伴随电气事业法的修改而产生的小规模事业用电气工作物的申报制度等

概要说明

根据令和5(2023)年3月20日实施的修正电气事业法,关于至今为止不属于一部分保安限制对象的小输出发电设备(太阳能电池发电设备(10kW以上50kW以下)、风力发电设备(不满20kW),新被定位为“小规模事业用电气工作物”。

小输出发电设备适用现有的事业用电气工作物相当的限制(技术基准符合维持义务等),但是关于保安规程和主任技术人员关系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基础信息申报。(以下图中的红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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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概要

技术基准符合维持义务对象扩大

技术基准符合维持义务的对象被扩大,小规模事业用电气工作物(太阳能电池:10kW以上不满50kW,风力:20kW以下)也成为技术基准符合维持义务的对象。

新设基础信息申报义务化

新设了基础信息申报制度,小规模事业用电气工作物(太阳能电池:10kW以上不满50kW,风力:20kW以下)有义务申报基础信息。
对于现有设备(获得FIT认定的设备除外),也需要在令和5(2023)年9月19日之前进行申报。

以下现有设备无论是否有FIT认定都需要申报。

  1. 基础信息项目发生变更时
  2. 不属于小规模事业用电气工作物的情况(包括废止)

申报 

使用前自我确认对象扩大并义务化

使用前自我确认的对象被扩大,新设的一部分事业用电气工作物(太阳能电池:500~2000kW以下,风力:20~500kW以下)及小规模事业用电气工作物(太阳能电池:10~500kW以下,风力:不满20kW)在使用前自我确认是义务。

既设的设备不在对象内,但对现有设备进行一定的变更工程时(特别是由于增设面板等引起的结构方面的变更),需要在使用前提交自我确认结果。

咨询处

关于电气事业法修改后的申报制度等,请看经济产业省特设网站

小规模工程用电工作物新制度呼叫中心
电话0570-045-660(上午9点到下午5点,仅限工作日)

关于电气事业法(电气工作物的保安),请看经济产业省的主页


关于这一页的咨询处

山梨县环境能源部环境与能源政策课担当:地区能源推进担当
地址:〒400-8501甲府市丸之内1-6-1
电话:055(223)1503传真号码:055(223)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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