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政府采购投诉讨论委员会设置纲要
1996年6月24日
山梨县政府采购投诉讨论委员会设置纲要已制定,特此公告。
山梨县政府采购投诉讨论委员会设置纲要
(目的)
第一条县机关进行的采购,有关政府采购的协定(1995年条约第二十三号)。以下称为“协定”。)山梨县政府采购投诉讨论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放置。
(委员会的构成等)
第二条委员会的人数为五人。
2委员由知事从人格高洁、对地方公共团体的招标、合同制度有优秀见解的人员中委托。
三个委员的任期为三年,不妨碍连任。
(保密义务)
第三条知事在委托时不要泄露职务上得知的秘密。
(委员长)
第四条委员会设委员长,通过委员的互选来决定。
2委员长总理会务,作为议长运营委员会的议事。
3委员长发生事故时,事先由指定的委员代理其职务。
(委员会的召开)
第五条委员长召集委员会。
2委员长在召集委员会时,通过书面形式将会议的日期、地点及议事通知给委员。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会议表决)
第六条委员会如果委员半数以上不出席,就不能召开会议进行表决。
2委员会的议事以出席的委员过半数来决定,赞成与否人数相同时,由委员长决定。
(委员会的总务)
第七条委员会的总务由出纳室处理。
(杂则)
第八条除此纲要规定外,委员会运营所需的事项由委员会另行规定。
附则
此大纲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