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特别会计设置条例

1964年3月31日

山梨县条例第九号

山梨县特别会计设置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特别会计设置条例

根据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六十七号)第二百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特定的事业以及有特定的岁入作为特定的岁出来作为特定的岁出,需要与一般的岁入岁出分开进行会计的项目,如下所示设置特别会计。

种类

事业或事业的内容

一恩赐县有财产特别会计

恩赐县有财产及分收林事业相关财产的管理

二灾害救助基金特别会计

灾害救助基金的运用管理

三母子父子寡妇福利资金特别会计

山梨县母子父子寡妇福利资金的运用管理

四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特别会计

山梨县中小企业近代化资金的运用管理

五市町村振兴资金特别会计

山梨县市町村振兴资金的运用管理

六县税凭证特别会计

凭证管理县税收入

七集中管理特别会计

汽车、工资费及厅事务费的集中管理

八林业木材产业改善资金特别会计

山梨县林业木材产业改善资金的运用管理

九公债管理特别会计

公债费的管理

十国民健康保险特别会计

国民健康保险相关收入及支出的管理

(昭三九条例四五、昭四〇条例17、昭四〇条例五五、昭四二条例一七、昭四条例三六、昭四条例三六、昭四条例五一、昭四五条例一八、昭四八条例一八、昭五一条例三四、平六条例四、一部改正、平一六条例四、一六条平一六条例四、一六条例四、一六条例四、一六条例四、一条平六条平一条平六条平六条平一条平六条平六条平六条平六条平六条平一条平一条平一条平一条平一条平一条平一条平六条平一条平六条平一条平一条平六条平一条平条例一条平一条平一条平六条

1本条例自1964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下〕略

〔以下〕略

(1964年条例第四五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65年条例第一七号)

本条例自1965年4月1日起施行。

(1965年条例第五五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65年10月1日起适用。

(1967年条例第一七号)

本条例自1967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68年条例第二十七号)

此条例自1968年8月1日起施行。

(1969年条例第三六号)

本条例自1969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69年条例第五一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69年10月1日起适用。

(1970年条例第一八号)

本条例自1970年4月1日起施行。

(1973年条例第一八号)

本条例自1973年4月1日起施行。

(1976年条例第三四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2年条例第九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1982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条例第四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规则规定之日起施行。但是,下一项的规定从1986年四月一日开始实施。

(1994年条例第四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根据本条例修改前山梨县特别会计设置条例第一条的规定设置的母子福利资金特别会计及寡妇福利资金特别会计(以下统称为“旧特别会计”。)的1993年度的收入及支出以及同年度以前的年度的决算,仍按以前的例子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作为1993年度旧特别会计决算上的余款,有应转入1994年度的岁入的金额时,根据同年度的该条例修改后的山梨县特别会计设置条例第一条的规定设置的母子寡妇福利资金特别会计(以下称为“新特别会计””。)的岁入。

3本条例实施时属于旧特别会计的权利义务属于新特别会计。

4母子及寡妇福利法一部改正法律(1993年法律第四十八号)修订前的母子及寡妇福利法(1964年法律第一百二十九号)。以下简称“旧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母子福利资金贷款以及旧法第十九条之二第五项规定的作为寡妇福利资金贷款的财源转入旧特别会计的转入,是根据修改母子及寡妇福利法一部分的法律(1993年法律第四十八号)修改后的母子及寡妇福利法第十九条之五第一项规定的福利资金贷款的财源,视为转入新特别会计的转入。

(2004年条例第一号)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7年条例第一二号)

本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2008年条例第二三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014年条例第六一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根据第一条的规定修改前的山梨县特别会计设置条例本规则的规定设置的母子寡妇福利资金特别会计的会计,在该条例实施之日以后,根据同条规定修改后的山梨县特别会计设置条例本规则的规定设置的母子父子寡妇福利资金特别会计中进行。

(2017年条例第一二号)

本条例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2018年条例第四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国民健康保险条例的一部分修改)

2山梨县国民健康保险条例(2017年山梨县条例第三十八号)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以下〕略

(2019年条例第六号)

本条例自2019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2020年条例第一五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根据本条例修改前的山梨县特别会计设置条例本规则的规定设置的工商振兴资金特别会计2019年度的收入及支出及结算,仍按以往的例子进行。

(2020年条例第二十五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但是,下一项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梨县特别会计设置条例

1964年3月31日条例第9号

(2020年4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3篇务/第1章
沿革信息
1964年3月31日 条例第9号
1964年7月20日 条例第45号
1965年3月31日 条例第17号
1965年10月5日 条例第55号
1967年3月28日 条例第17号
1968年7月31日 条例第27号
1969年3月31日 条例第36号
1969年10月15日 条例第51号
1970年3月30日 条例第18号
1973年3月31日 条例第18号
1976年10月6日 条例第34号
1982年3月25日 条例第9号
1986年3月26日 条例第4号
1994年3月28日 条例第4号
2004年3月30日 条例第11号
2007年3月22日 条例第12号
2008年3月28日 条例第23号
2014年7月14日 条例第61号
2017年3月29日 条例第12号
2018年3月14日 条例第4号
2019年3月29日 条例第6号
2020年3月30日 条例第15号
2020年3月30日 条例第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