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行政财产使用费条例
1964年3月31日
山梨县条例第十五号
山梨县行政财产使用费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行政财产使用费条例
(宗旨)
第一条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六十七号)根据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征收的行政财产的使用费,除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的规定。
(昭五一条例一三、昭六〇条例四、昭六条例二、平元条例二七、平九条例二三、平二五条例二二、平二六条例四三、平三一条例一八、一部改正)
第三条前条的使用费,在使用期间不满一年的情况下,按月计算征收。但是,有不足一个月的尾数或使用期间不满一个月的情况下,其尾数的天数或其使用期间按照日割计算来征收。
2不管前款的规定如何,耕作或采草目的的东西即使未满一年也要征收年费。
(平二五条例二、一部改正)
(平二五条例二二・追加)
(使用费减免)
第五条使用费在以下各号所示的情况下,可以减少或免除。
一个国家、其他地方公共团体其他公共团体作为公用或公共使用时
二因灾害其他紧急不得已事态发生而作为应急设施使用时
作为三县职员的福利设施使用时
除四前各号以外,为公共目的使用时
(平二五条例二二、旧第四条递下)
(使用费的返还)
第六条已缴纳的使用费不予退还。但是,因不归使用者责任的理由而取消使用许可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平二五条例二二、旧第五条递下)
(委任)
第七条除本条例规定的内容外,有关征收使用费的必要事项由知事另行规定。
(平二五条例二二、旧第六条递下)
附则
1本条例自1964年4月1日起施行。
2本条例实施时,关于现在使用的行政财产的使用费,仍按以前的例子进行。
附则(1976年条例第一三号)抄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197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85年条例第四号)抄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87年条例第二号)抄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87年条例第六号)
本条例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89年条例第二十七号)
本条例自1989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92年条例第一五号)
本条例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5年条例第一三号)抄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7年条例第二三号)
本条例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3年条例第二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在不超过六月的范围内自规则规定之日起施行。
(2013年规则第三一号从2013年9月2日开始实施)
附则(2014年条例第四三号)
本条例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9年条例第一八号)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另表第一(第二条关系)
(昭六〇条例四・追加、昭六二条例六・平四条例一五・平七条例13・一部分改正、平二五条例二・旧另表・一部分改正)
一地
i电线杆其他为设置类似物品而使用时。
(1) 山林
种类 | 学分 | 金额 |
裸线或覆盖线 | 每根柱子 | 一、二一〇日元 |
电缆 | 每根柱子 | 八七〇日元 |
(2) 山林以外的土地
种类 | 学分 | 金额 | |||
田 | 畑 | 宅地 | 其他 | ||
本柱 | 木柱(H柱或人偶柱除外。)每根混凝土柱或铁柱或铁塔的使用面积为1.7平方米 | 一、八七〇日元 | 一、七三十日元 | 一、五十日元 | 180日元 |
每根H柱或人偶柱 | 三、七四十日元 | 三、四六〇日元 | 三、〇〇〇日元 | 三六〇日元 | |
支线或支柱 | 每一支 | 一、八七〇日元 | 一、七三十日元 | 一、五十日元 | 180日元 |
附属设备 | 铁路保护用柱子、水底线标示柱、支线柱、标柱或标石 | 一、八七〇日元 | 一、七三十日元 | 一、五十日元 | 180日元 |
每一个手孔或井盖 | 三、七四十日元 | 三、四六〇日元 | 三、〇〇〇日元 | 三六〇日元 | |
其他设备 | 使用面积为1.7平方米 | 一、八七〇日元 | 一、七三十日元 | 一、五十日元 | 180日元 |
为设置煤气管、自来水管其他等类似物品而使用时。
每米80日元
用于高和ro目的以外的目的时。
(该土地每平方米的价格)×(4/100)×(使用面积)的公式计算出的金额
二建筑
i电线其他用于类似目的时。
支持铁路的地方每一处一、五百日元
用于罗伊目的以外的目的时。
(该建筑物每平方米的价格)×(6/100)×(使用面积)的公式计算出的金额
(备注)
一个使用面积有不足一平方米的尾数时,或使用面积不满一平方米时,其尾数面积或其总面积为一平方米。
二使用长度有不足一米的尾数时,或者使用的全长不满一米时,其尾数的长度或其全长为一米。
另表第二(第四条关系)
(平二五条例二二・追加、平二六条例四三・平三一条例一八・一部改正)
一县厅舍多功能大厅
区分 | 上午 | 下午 | 夜 | 全日 |
上午九点~正午 | 下午1点~下午五点 | 下午六点~下午九点 | 上午九点~下午九点 | |
全面 | 四、四七〇日元 | 五、九六〇日元 | 四、四七〇日元 | 一七、八十日元 |
东面 | 二、一三十日元 | 二、八40日元 | 二、一三十日元 | 八、五二〇日元 |
西面 | 一、二〇日元 | 一、六〇日元 | 一、二〇日元 | 四、八百日元 |
(备注)
一使用时间超过该表分类的时间时,对于超过时间的使用费金额,是将全天金额按时间表计算所得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超过时间有不足一小时的尾数时,将其作为一小时。
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时的使用费金额,是将该表的使用费金额乘以百分之四十得到的金额加在该使用费的金额上后的金额。
三使用费的金额中有不足十日元的尾数时,将尾数金额舍去。
二县厅舍多目的广场
学分 | 金额 |
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小时 | 一日元七零钱 |
(备注)
一使用时间有不足一小时的尾数时,其尾数为一小时。
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时的使用费金额,是将该表的使用费金额乘以百分之四十得到的金额加在该使用费的金额上后的金额。
三使用费的金额中有不足十日元的尾数时,将尾数金额舍去。
三县厅舍地下停车场及县厅舍大型巴士停车场
区分 | 金额 | 摘要 | |
县厅舍地下停车场 | 普通车 | 每小时30日元 | 超过一小时的话,每30分钟加十五日元。 |
县厅舍大型巴士停车场 | 中型车 | 一小时一、二百五十日元 | 超过一小时的话,每30分钟加600日元。 |
大型车 | 一小时一、五五十日元 | 超过一小时的话,每30分钟加七百五十日元。 |
(备注)
一“普通车”是指乘车定员10人以下的汽车,“中型车”是指乘车定员十一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的汽车,“大型车”是指乘车定员30人以上的汽车。
二一小时以内的使用,与知事规定的场所的来访有关(仅限于知事办理的手续的情况。)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