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地区福利基金条例
1991年7月16日
山梨县条例第十八号
山梨县地区福祉基金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地区福利基金条例
(设置)
第一条山梨县地区福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支援地区的保健活动及福利活动。)设置。
(基金金额)
第二条基金的金额为十亿日元。
2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预算的规定追加到基金里进行积累。
(管理)
第三条属于基金的现金,应当按照向金融机构存款其他最可靠、最有利的方法保管。
(转运运用)
第四条知事在承认财政上有必要时,可以规定确实的转回方法、期间及利率,将基金所属的现金转为岁计现金来运用。
(运用益金的处理)
第五条基金运用产生的收益,应计入一般会计年度支出预算中,作为达到基金设置目的所需经费的财源,或编入基金。
(处分)
第六条基金仅限于用于达到设立基金目的所需经费的财源时,可以根据一般会计年度支出预算的规定对其进行处分。
(委任)
第七条除本条例规定外,有关基金管理的必要事项由知事规定。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梨县社会福利基金条例的废止)
2山梨县社会福利基金条例(1974年山梨县条例第一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