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中山区域农村活性化基金条例

1993年10月14日

山梨县条例第三十一号

山梨县中山间地区农村活性化基金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中山区域农村活性化基金条例

(设置)

第一条中山区域(包括被认为需要与之融为一体进行事业的地区。)通过支援地区共同活动,以及梯田地区等地的土地改良设施和农田的保全活动等,使该地区农村活性化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设置。

(平七条例四一・平一一条例二三・一部分改正)

(定义)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中山区域”是指以下区域。

村振兴法(1965年法律第六十四号)包括根据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指定的振兴山村在内的市町村区域

关于支援过疏地区持续发展的特别措施法(2021年法律第十九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过疏地区(包括根据同法第三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准用的同条第二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被视为过疏地区的区域。)的市町村区域

特定农山村地区促进农林业等活性化基础整备的法律(1993年法律第七十二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包括特定农山村地区在内的市町村区域

2本条例中的“梯田地区等”是指存在农田的山腹其他的地区中符合知事规定基准的区域。

(平六条例四五・全改、平一一条例二三・平一二条例六一・令三条例三十・一部改正)

(积累)

第三条基金累计的金额由一般会计年度支出预算规定。

(管理)

第四条属于基金的现金,应当按照向金融机构存款其他最可靠、最有利的方法保管。

(转运运用)

第五条知事在承认财政上有必要时,可以规定确实的转回方法、期间及利率,将基金所属的现金转为岁计现金来运用。

(运用益金的处理)

第六条基金运用产生的收益,应计入一般会计年度支出预算中,作为达到基金设置目的所需经费的财源,或编入基金。

(处分)

第七条基金仅限于用于达到设立基金目的所需经费的财源时,可以根据一般会计年度支出预算的规定对其进行处分。

(平七条例四一・平一一条例二三・令三条例一・一部分改正)

(委任)

第八条除本条例规定外,有关基金管理的必要事项由知事规定。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一二条例六一、旧附则、一部改正)

(中山间地区的特例)

2与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无关,除同项各号所示以外,仅限于2021年度至2026年度之间,关于支援过疏地区持续发展的特别措施法附则第五条规定的特定市町村的区域(根据同法附则第七条第一项或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特定市町村区域。)的市町村区域为中山区域。

(平一二条例六一・追加、令三条例三十・一部改正)

(1994年条例第四五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条例第四一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条例第二三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条例第六一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条例第一号)

本条例自2021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2021年条例第三十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修订后的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号及附则第二款的规定自2021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山梨县中山区域农村活性化基金条例

1993年10月14日条例第31号

(2021年7月13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3篇务/第7章产/第5节
沿革信息
1993年10月14日 条例第31号
1994年12月21日 条例第45号
1995年10月17日 条例第41号
1999年3月25日 条例第23号
2000年7月24日 条例第61号
2021年3月29日 条例第11号
2021年7月13日 条例第三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