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议会事务局职员分限、惩戒咨询委员会章程
1958年5月29日
山梨县议会训令甲第一号
山梨县议会事务局职员分限、惩戒咨询委员会章程
(设置)
第一条在议会事务局工作的职员(以下称“职员”。)山梨县议会事务局职员分限、惩戒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议长的咨询机关,山梨县议会事务局职员分限、惩戒咨询委员会(以下称为“委员会”。)放置。
(所管事项及权限)
第二条委员会对议长对职员进行左所示处分的咨询进行审议。
一地方公务员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六十一号)。以下简称“法”。)作为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各号的规定的,降职或者免职的情况或者作为符合同条第二项各号的规定的人员停职的情况
二符合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各号规定的人员,对职员进行惩戒时
2委员会认为审议案件有必要时,可以进行事实的调查。
(组织)
第三条委员会由委员长一名和委员五名组成。
2委员长互选委员。
3委员对于从职员中左边所示的东西,由议长命令。
一议长直接提名的三名
两名职员过半数推荐的三名
4委员会设委员长代理。代理委员长是委员的互选。
(委员的任期)
第四条委员的任期为一年。但是,不妨碍连任。
(委员长等职务)
第五条委员长召集委员会,总理会议。
2委员长发生事故时,由代理委员长代理其职务。
(罢免委员)
第六条委员在任期间不会违背其意被罢免。但是,对于第三条第三项第二号的委员,根据职员的提议过半数同意其罢免时不在此限。
(审查程序)
第七条议长应具备审议案件所需的适当资料,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委员会审议。
(答复)
第八条委员会结束案件审理时,委员长应将其结果得到全体委员的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向议长答复。
2委员会的决定由多数表决决定时,必须结合少数意见进行答复。
3前款的答复必须在案件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
(委员的服务)
第九条委员为了迅速进行完全公正的调查,必须尽一切努力。
2委员不能故意采取阻碍委员会运营的行动。
3委员不得泄露委员会决定的秘密事项。
(干事)
第十条委员会可以设置若干干事名,让其从事总务工作。
2干事由议长从职员中任命。
(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一条除此训令规定外,关于其运营的必要事项由委员会规定。
附则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58年5月23日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