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休息日定条例
1989年3月27日
山梨县条例第六号
山梨县休息日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休息日定条例
(县休息日)
第一条下列日期为县休息日,原则上不执行县机关的办公。
星期几及星期六
二国民节日相关法律(1948年法律第一百七十八号)规定的休息日
从三十二月二十九日到第二年一月三日(前号所示日期除外)
2前款规定不妨碍县休息日县机关执行其主管事务。
(平四条例三七·一部改正)
(期限特例)
第二条对县行政厅的申请、申报其他行为的期限在条例或规则中规定的期间(时间限定的期间除外。)规定的是县休息日时,在县休息日的第二天视为该期限。但是,条例或者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
附则
本条例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2年条例第三七号)抄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