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休息日定条例

1989年3月27日

山梨县条例第六号

山梨县休息日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休息日定条例

(县休息日)

第一条下列日期为县休息日,原则上不执行县机关的办公。

期几及星期六

国民节日相关法律(1948年法律第一百七十八号)规定的休息日

十二月二十九日到第二年一月三日(前号所示日期除外)

2前款规定不妨碍县休息日县机关执行其主管事务。

(平四条例三七·一部改正)

(期限特例)

第二条对县行政厅的申请、申报其他行为的期限在条例或规则中规定的期间(时间限定的期间除外。)规定的是县休息日时,在县休息日的第二天视为该期限。但是,条例或者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

本条例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1992年条例第三七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休息日定条例

1989年3月27日条例第6号

(1992年7月3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篇总规/第1章织/第2节知事部局
沿革信息
1989年3月27日 条例第6号
1992年7月3日 条例第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