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工程团队编制运营规程
1971年7月1日
山梨县训令甲第十五号
本厅
驻外机构
山梨县项目组编制运营规程如下。
山梨县工程团队编制运营规程
(宗旨)
第一条本训令规定了项目组的编制及运营所需的事项。
(团队编制)
第二条知事是指两个以上部(人口减少危机对策本部事务局、感染症对策中心、部、局、DX・信息政策推进统括官、男女共同参画・共生社会推进统括官或出纳局。)第五条第四项中相同。)为了在一定期间内有效地处理跨重要措施的基础调查、研究或企划立案等,认为特别有必要时,组成项目组。
(昭〇〇训令甲一一、昭五二训令甲二、昭五九训令甲五、平九训令甲十、平一四训令甲六、平二八训令甲七、令三训令甲四、令四训令甲四、令四训令甲一六、令五训令甲一九、一部改正)
(课题)
第三条前条规定的项目组(以下称为“队伍”。)的课题由知事决定。
(成员)
第四条队伍的成员由知事从职员中任命。
2成员协助团队处理团队所面临的课题。
(领导)
第五条知事从团队成员中提名领导。
2队长掌管团队事务,主持团队。
3领导必须向知事报告团队业务的进展情况和成果。
4领导认为团队在团队业务运营上有必要时,将与团队业务相关的部门等(第八条中称为“相关部门等”。)可以请求协助。
(昭四七训令甲九、昭五〇训令甲一一、平二八训令甲一七、令三训令甲七、一部改正)
(代理者)
第六条领导是从成员中代行领导职务的人(以下称为“代理者”。)。
2代理者在领导发生事故时,执行领导的职务。
(总务担当课)
第七条知事指定负责团队总务的科室和房间。
(昭五九训令甲五・全改)
(相关部门等的协助)
第八条有关部门等应积极协助队伍,使队伍的业务顺利进行。
(平二八训令甲一七、令三训令甲七・一部分改正)
(队伍解散)
第九条知事在团队业务完成或认为不需要队伍存续时,应解散队伍。
(补则)
第十条关于本训令实施的必要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72年训令甲第九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72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附则(1975年训令甲第一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77年训令甲第二号)
此训令自197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84年训令甲第五号)
此训令自198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7年训令甲第十号)
此训令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2年训令甲第六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6年训令甲第一七号)
此训令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1年训令甲第七号)
此训令自2021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2022年训令甲第四号)
此训令自2022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2022年训令甲第一六号)
该训令自山梨县部等设置条例的一部分改正条例(2022年山梨县条例第三十二号)实施之日起施行。
(施行日=2022年7月1日)
附则(2023年训令甲第一九号)
此训令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