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工程团队编制运营规程

1971年7月1日

山梨县训令甲第十五号

本厅

驻外机构

山梨县工程团队编制运营规程

(宗旨)

第一条本训令规定了项目组的编制及运营所需的事项。

(团队编制)

第二条知事是指两个以上部(人口减少危机对策本部事务局、感染症对策中心、部、局、DX・信息政策推进统括官、男女共同参画・共生社会推进统括官或出纳局。)第五条第四项中相同。)为了在一定期间内有效地处理跨重要措施的基础调查、研究或企划立案等,认为特别有必要时,组成项目组。

(昭〇〇训令甲一一、昭五二训令甲二、昭五九训令甲五、平九训令甲十、平一四训令甲六、平二八训令甲七、令三训令甲四、令四训令甲四、令四训令甲一六、令五训令甲一九、一部改正)

(课题)

第三条前条规定的项目组(以下称为“队伍”。)的课题由知事决定。

(成员)

第四条队伍的成员由知事从职员中任命。

2成员协助团队处理团队所面临的课题。

(领导)

第五条知事从团队成员中提名领导。

2队长掌管团队事务,主持团队。

3领导必须向知事报告团队业务的进展情况和成果。

4领导认为团队在团队业务运营上有必要时,将与团队业务相关的部门等(第八条中称为“相关部门等”。)可以请求协助。

(昭四七训令甲九、昭五〇训令甲一一、平二八训令甲一七、令三训令甲七、一部改正)

(代理者)

第六条领导是从成员中代行领导职务的人(以下称为“代理者”。)

2代理者在领导发生事故时,执行领导的职务。

(总务担当课)

第七条知事指定负责团队总务的科室和房间。

(昭五九训令甲五・全改)

(相关部门等的协助)

第八条有关部门等应积极协助队伍,使队伍的业务顺利进行。

(平二八训令甲一七、令三训令甲七・一部分改正)

(队伍解散)

第九条知事在团队业务完成或认为不需要队伍存续时,应解散队伍。

(补则)

第十条关于本训令实施的必要事项另行规定。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72年训令甲第九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72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1975年训令甲第一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77年训令甲第二号)

此训令自1977年4月1日起施行。

(1984年训令甲第五号)

此训令自1984年4月1日起施行。

(1997年训令甲第十号)

此训令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2002年训令甲第六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训令甲第一七号)

此训令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2021年训令甲第七号)

此训令自2021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2022年训令甲第四号)

此训令自2022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2022年训令甲第一六号)

该训令自山梨县部等设置条例的一部分改正条例(2022年山梨县条例第三十二号)实施之日起施行。

(施行日=2022年7月1日)

(2023年训令甲第一九号)

此训令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

山梨县工程团队编制运营规程

1971年7月1日训令甲第15号

(2023年10月23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篇总规/第1章织/第2节知事部局
沿革信息
1971年7月1日 训令甲第15号
1972年5月22日 训令甲第9号
1975年11月6日 训令甲第11号
1977年3月29日 训令甲第2号
1984年3月31日 训令甲第5号
1997年3月31日 训令甲第10号
2002年3月29日 训令甲第6号
2016年3月31日 训令甲第17号
2021年3月31日 训令甲第7号
2022年3月31日 训令甲第4号
2022年6月30日 训令甲第16号
2023年10月20日 训令甲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