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法令审查委员会章程

1972年4月14日

山梨县训令甲第八号

本厅

山梨县法令审查委员会章程

(设置)

第一条为了对条例等的制定、修订和废除等法规相关的重要案件进行适当处理,法令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设置。

(主管事务)

第二条委员会对以下案件进行审查。

例及规则的制定及修改及废止。

关于法令的解释及适用。

除三前二号以外,知事特别认为必要的事项

(组织)

第三条委员会由委员长及几名委员组成。

2委员长由总务部长担任。

3委员除了担任下一个职位的人员外,山梨县行政组织规则(1968年山梨县规则第十二号)第十四条规定的课长及与之同等职位的人员(以下称为“课长等”。)其中,由知事任命。

总务部次长(人事科长事务处理人员除外)

行政经营管理课长

(昭四八训令甲四、昭五〇训令甲五、昭五三训令甲七、昭五训令甲七、昭六〇训令甲一、平四训令甲一三、平九训令甲一四、平一一训令十三、平二八训令甲一一、平二八训令甲二七、一部改正)

(委员长的职务)

第四条委员长总理委员会的事务,委员会的会议(以下称为“会议”。)议长。

2委员长发生事故时,总务部次长委员代理其职务。

3委员长及总务部次长委员发生事故时,由行政经营管理课长委员代理其职务。

(昭五二训令甲七・昭五三训令甲七・昭六〇训令甲一・平四训令甲一三・平一训令一三・平二八训令甲二七・一部改正)

(会议)

第五条第二条各号所示的案件(以下称为“案件”。)的审查,根据会议进行。

2会议根据需要每次由委员长召集。

3会议包括委员(委员长。)必须有四人以上出席才能打开。

4会议由出席委员过半数决定,赞成与否人数相同时,由委员长决定。

(昭五十训令甲五·一部分改正)

(干事)

第六条委员会设几名干事,知事从职员中任命。

2干事接受委员长的命令,从事总务工作。

3干事可以出席会议,陈述意见。

(平一九训令甲九·一部分改正)

(事前审查)

第七条行政经营管理课长针对案件,为了事先提交会议所需的审查(以下称为“事前审查”。)

2课长等要接受事前审查时,必须向行政经营管理课长附加必要的资料,并提交事前审查联络书(附记格式)

(昭五二训令甲七、昭五三训令甲七、昭六〇训令甲一、平四训令甲一三、平二八训令甲二七、一部改正)

(负责课长等的出席等)

第八条将案件提交会议的课长等必须出席该会议,说明立法宗旨等。

2委员长认为审查有必要时,可以让所附议案的相关职员出席会议,要求说明,或者让其陈述意见。

(简单的案件等的审查)

与第九条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无关,委员长认为是需要简易的案件或紧急实施的案件的审查,可以通过轮流审查或委员长规定的方法进行。

(会议录)

第十条委员会必须制作会议记录,记载会议出席者的姓名、表决数其他重要事项。

(施行日期)

1本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73年训令甲第四号)

此训令自1973年4月1日起施行。

(1975年训令甲第五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77年训令甲第七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78年训令甲第七号)

此训令自1978年4月1日起施行。

(1980年训令甲第七号)

此训令自1980年4月1日起施行。

(1985年训令甲第一号)

此训令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1992年训令甲第一三号)

此训令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1997年训令甲第一四号)

此训令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1999年训令第一三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训令甲第九号)

此训令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2008年训令甲第一号)

此训令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016年训令甲第二十七号)

此训令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昭53训令甲7・昭60训令甲1・平4训令甲13・平28训令甲27・一部分改正)

图像

山梨县法令审查委员会章程

1972年4月14日训令甲第8号

(2016年4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篇总规/第1章织/第2节知事部局
沿革信息
1972年4月14日 训令甲第8号
1973年3月31日 训令甲第4号
1975年4月11日 训令甲第5号
1977年4月18日 训令甲第7号
1978年3月31日 训令甲第7号
1980年3月31日 训令甲第7号
1985年3月29日 训令甲第1号
1992年3月30日 训令甲第13号
1997年3月31日 训令甲第14号
1999年8月2日 训令第13号
2007年3月30日 训令甲第9号
2008年3月31日 训令甲第11号
2016年3月31日 训令甲第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