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县民生活中心设置条例
1980年3月29日
山梨县条例第二号
山梨县县民生活中心设置条例
(平一七条例十八・改称)
(设置)
第一条针对县民广泛开设县行政及县民生活相关咨询窗口,谋求迅速、准确地应对咨询,并支援消费者的自立,为推进县政,并稳定及提高县民生活,设立县民生活中心。
(平四条例四・全改、平17条例10八・一部分改正)
(名称及位置)
第二条县民生活中心的名称及位置如下。
名称山梨县县民生活中心
位置甲府市
(平一七条例十八・一部改正)
(主管事务)
第三条山梨县县民生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主管事务如下。
有关一县行政的咨询。
二关于交通事故的咨询。
三关于青少年问题及结婚的咨询。
四关于副业的咨询。
五有关法律的商谈。
六关于消费生活的咨询及投诉处理的斡旋。
七关于消费者的启发和教育。
八有关商品的试验及检查。
九消费者安全法(2009年法律第五十号)第八条第一项各号所示事务
除十前各号所示以外,为达到中心设置目的所需的事务
(平二条例三一、平四条例四、平一七条例十八、平二七条例四七、一部改正)
(职员)
第四条中心设所长其他的职员。
2知事从前款的职员中指定消费者安全法规定的消费生活咨询员。
(平四条例四・平一七条例十八・平二七条例四七・一部改正)
(通过咨询等事务的实施获得的信息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知事除根据第三条各号所示的事务实施所获得的信息(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2003年法律第五十七号)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措施的除外)为了防止泄漏、丢失或损毁,其他为了妥善管理该信息,采取必要的措施。
(平二七条例四七・追加、令四条例50・一部分改正)
(委任)
第六条本条例实施所需的事项由规则规定。
(平二七条例四七,旧第五条递下)
附则
本条例自198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0年条例第三十一号)
本条例自1991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92年条例第四号)
本条例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5年条例第一〇八号)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5年条例第四七号)抄
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2年条例第五十号)抄
(施行日期)
第一条本条例是为了形成数字社会的有关法律的整备的法律(2021年法律第三十七号)附则第一条第七号所示的规定(仅限于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施行之日(2023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