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交通安全对策本部规程
1966年6月1日
山梨县训令甲第三十四号
本厅
山梨县交通安全对策本部规程如下规定。
山梨县交通安全对策本部规程
(设置)
第一条为了贯彻交通安全对策,山梨县交通安全对策本部(以下简称本部)。)放置。
(主管事务)
第二条本部对以下事项进行企划、综合调整及推进。
一关于交通安全运动。
二关于交通安全的调查研究。
三关于交通安全教育。
四交通设施的整备改善。
五市町村交通安全对策的技术建议。
六关于受害者的救济对策。
七关于其他交通安全对策。
(平一二训令甲一三・一部分改正)
(本部长等)
第三条本部设本部长一名、副本部长二名及部员若干名。
2本部长由知事担任,副本部长由副知事及县民生活部长担任。
3部员由知事从县职员及相关行政机关的职员中任命或委托。
4本部长总理部务。
5副本部长辅佐本部长,本部长不在时,根据事先指定的地方,代理该职务。
6部员掌管部务。
(昭四九训令甲九、平四训令甲三、平九训令甲三、平一二训令甲一三、平一九训令甲四、平二训令甲七、平二训令甲七、平二三训令甲七、平二三训令甲一五、令三训令甲二、一部改正)
(参与)
第四条本部除前条的职员外,还设置了若干参与名。
2参与由知事从部长及相关行政机关的职员中任命或委托参与。
3参与是参与部务。
(昭四九训令甲九·全改)
(事务局)
第五条总部设事务局。
2事务局相关事务由县民生活部交通政策课执行。
3事务局设有事务局长、事务局次长其他的职员。
4前款的职员由知事从县职员中任命。
5事务局长接受本部长的命令,掌握本部相关事务。
6事务局次长辅佐事务局长,事务局长不在时,代替其职务。
7局员接受上司的命令,处理事务。
(昭四九训令甲九、全改、平四训令甲三、平九训令甲三、平一二训令甲一三、平一九训令甲四、平二训令甲七、平二训令甲七、平二三训令甲七、平二三训令甲一五、令三训令甲二、一部改正)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厅中处理事务规程的一部分修改)
2厅中处理事务规程(1949年山梨县训令甲第十二号)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以下〕略
(本厅系设置规程的一部分修改)
3本厅系设置规程(1958年山梨县训令甲第二十二号)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以下〕略
附则(1968年训令甲第二〇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74年训令甲第九号)
此训令自197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2年训令甲第3号)
此训令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7年训令甲第3号)
此训令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0年训令甲第一三号)
此训令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7年训令甲第四号)
此训令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0年训令甲第七号)
此训令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1年训令甲第一五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21年训令甲第二号)
此训令自2021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