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中小企业调停审议会规则

1959年1月5日

山梨县规则第一号

山梨县中小企业调停审议会规则

(目的)

第一条本规则的目的是针对山梨县中小企业调停审议会条例(1959年1月山梨县条例第三号)的实施,规定必要事项。

(会长)

第二条会长总理会务,代表审议会。

2会长有事故时,事先由会长指定的委员代理该职务。

(会议)

第三条审议会在知事提出请求或会长认为必要时由会长召集。

2审议会会长为议长。

3会议如果委员半数以上不出席就无法召开。

4议事以出席委员过半数来决定,赞成与否人数相同时,由议长决定。

(相关人员出席)

第四条有关职员及会长认为适当者,可以出席审议会陈述意见。

(平一九规则二、一部改正)

(杂则)

第五条除本规则规定外,审议会运营所需的事项由会长听取审议会的意见决定。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规则第二号)

此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中小企业调停审议会规则

1959年1月5日规则第1号

(2007年4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篇总规/第1章织/第2节知事部局
沿革信息
1959年1月5日 规则第1号
2007年3月22日 规则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