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中小企业调停审议会规则
1959年1月5日
山梨县规则第一号
山梨县中小企业调停审议会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中小企业调停审议会规则
(目的)
第一条本规则的目的是针对山梨县中小企业调停审议会条例(1959年1月山梨县条例第三号)的实施,规定必要事项。
(会长)
第二条会长总理会务,代表审议会。
2会长有事故时,事先由会长指定的委员代理该职务。
(会议)
第三条审议会在知事提出请求或会长认为必要时由会长召集。
2审议会会长为议长。
3会议如果委员半数以上不出席就无法召开。
4议事以出席委员过半数来决定,赞成与否人数相同时,由议长决定。
(相关人员出席)
第四条有关职员及会长认为适当者,可以出席审议会陈述意见。
(平一九规则二、一部改正)
(杂则)
第五条除本规则规定外,审议会运营所需的事项由会长听取审议会的意见决定。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7年规则第二号)
此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