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建筑审查会条例
1950年12月12日
山梨县条例第八十四号
山梨县建筑审查会条例如下公布。
山梨县建筑审查会条例
第一条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一号)。以下简称“法”。)根据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山梨县建筑审查会(以下简称“审查会”。)的组织、议事其他相关必要事项,根据本条例的规定。
(昭四〇条例七·一部分改正)
第二条审查会由七名委员组成。
2委员是非专职人员。
第三条委员的任期为二年。但是,补缺委员的任期是前任的剩余期限。
2委员可以连任。
3委员在任期届满的情况下,在继任委员被任命之前执行职务。
(平二八条例一九・追加)
第四条审查会由会长召集,会长为会议主席。
2会长在符合以下任一号的情况下,必须迅速召集审查会。
根据一法及山梨县建筑基准法施行条例(1961年山梨县条例第十九号)的规定征求知事同意的情况
二根据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九十七条之二第五项的规定请求审查的情况
三知事提出咨询的情况
四个委员半数以上提出向审查会提交的案件并要求召集的情况
3会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随时审查会。
4会长召集审查会时,必须事先规定议事事项及日期,在开会前两天通知委员。但是紧急情况下,不在此限。
(昭四八条例三十・平六条例十・平一二条例三十・一部分改正、平二八条例一九・旧第三条滚下)
第五条审查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召开会议。
2审查会的议事以出席委员的过半数决定,赞成与否人数相同时,由会长决定。
(平二八条例一九、旧第四条递下)
第六条会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参考人出席,提交必要的资料,听取意见,或者要求说明。
(平一二条例30・一部分改正、平二八条例一九・旧第五条递下)
第七条审查会的会议公开。在这种情况下,会长可以限制旁听人的数量。
2会长认为有必要时,不管前款的规定如何,都可以得到出席委员的全部同意后作为秘密会。
(平二八条例一九、旧第六条递下、一部改正)
第八条会长必须调整会议记录,在会议的情况下以及出席委员的姓名。
2会议记录必须由会长及出席委员中会长指定的两名委员签名。
(平二八条例一九、旧第七条递下)
第九条在审查会上设置若干干事及书记,知事从县职员中命令。
2干事接受会长的命令整理总务。
3书记接受上司的命令从事总务工作。
(平一九条例二、一部改正、平二八条例一九、旧第八条递下)
第十条审查会的总务由县土整备部处理。
(平二〇条例二、一部改正、平二八条例一九、旧第九条递下)
第十一条第六条规定的参考人的费用赔偿,按照一般职务职员的旅费的例子。但是,县职员或官员因职务关系出面时不支付。
(昭四〇条例七、旧第十一条提前、一部改正、昭四一条例三七、昭六〇条例二十四、平一七条例二十四、一部改正、平二八条例一九、旧第十条递下、一部改正)
第十二条除法或本条例规定以外,审查会的运营相关必要事项由审查会规定。
(昭四〇条例七、旧第十三条提前、昭四一条例三七、旧第十二条递上、平二八条例一九、旧第十一条递下)
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52年条例第一八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1952年四月一日以后的旅费。
附则(1956年条例第六五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60年条例第四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60年7月1日起适用。
附则(1961年条例第二十六号)
本条例自196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62年条例第五五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62年10月1日起适用。
附则(1965年条例第七号)抄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196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66年条例第三七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本条例修订后的条例规定,适用于本条例实施之日后出发的旅行,对于同一天之前出发的旅行,仍按以往的例子进行。
附则(1973年条例第三十号)
本条例自197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85年条例第四号)抄
(施行日期等)
1本条例自规则规定之日起施行。
(1985年规则第六十号从1985年12月21日开始实施)
(国家公务员因县公务旅行时的费用赔偿条例等部分修订后的经过措施)
18根据附则第十三项至前款的规定修改后的以下条例的规定,适用于该条例实施日后出发的旅行,对于同一天之前出发的旅行,仍按从前的例子进行。
九山梨县建筑审查会条例
附则(1994年条例第十号)抄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0年条例第三十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有关附属机关委员等的报酬及费用赔偿的条例的一部分修改)
2附属机关的委员等的报酬及费用赔偿相关条例(1965年山梨县条例第七号)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以下〕略
附则(2005年条例第二十四号)抄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7年条例第二号)
本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8年条例第二号)抄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6年条例第一九号)
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