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监察委员会事务局职员职务设置相关规则

1973年3月26日

山梨县监察委员会规则第一号

山梨县监察委员会事务局职员职务设置相关规则

第一条地方自治法实施规程(1947年政令第十九号)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山梨县监察委员会事务局设置的职员的职务,除法令有特别规定外,如下所示。

次长、总次长助理、次长助理、主任及主事

监查指导监、主干、副主干、主查、副主查及专业人员

2前款的职员由书记来担任。

(昭五〇监委规则二、全改、平一〇监委规则一、平一监委规则一、平一九监委规则一、令二监委规则一、一部分修改)

第二条删除

(昭五〇监委规则二)

此规则自1973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昭和五十年监委规则第二号)

此规则自1975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平成一年监委规则第一号)

此规则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平成一年监委规则第一号)

此规则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平成19年监委规则第一号)

此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令和二年监委规则第一号)

本规则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监察委员会事务局职员职务设置相关规则

1973年3月26日监察委员会规则第1号

(2020年4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篇总规/第1章织/第3节监查委员
沿革信息
1973年3月26日 审计委员会规则第一号
1975年3月27日 监查委员会规则第2号
1998年3月27日 审计委员会规则第一号
1999年3月31日 审计委员会规则第一号
2007年3月30日 审计委员会规则第一号
2020年3月31日 审计委员会规则第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