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监察委员会事务局职员职务设置相关规则
1973年3月26日
山梨县监察委员会规则第一号
山梨县监察委员会事务局职员的职务设置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监察委员会事务局职员职务设置相关规则
第一条地方自治法实施规程(1947年政令第十九号)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山梨县监察委员会事务局设置的职员的职务,除法令有特别规定外,如下所示。
次长、总次长助理、次长助理、主任及主事
监查指导监、主干、副主干、主查、副主查及专业人员
2前款的职员由书记来担任。
(昭五〇监委规则二、全改、平一〇监委规则一、平一监委规则一、平一九监委规则一、令二监委规则一、一部分修改)
第二条删除
(昭五〇监委规则二)
附则
此规则自1973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昭和五十年监委规则第二号)
此规则自1975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一年监委规则第一号)
此规则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一年监委规则第一号)
此规则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19年监委规则第一号)
此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令和二年监委规则第一号)
本规则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