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外部审计合同证明对方资格的书面阅览规则
1998年10月20日
山梨县规则第六十四号
山梨县外部审计合同证明对方资格的书面阅览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地方自治法施行令(1947年政令第十六号)。以下称为“政令”。)第一百七十四条之四十九的二十五第二项其他政令规定的外部审计合同(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六十七号)第二百五十二条之二十七第一项规定的外部审计合同。)的证明对方资格的书面复印件的阅览相关必要事项。
(阅览期间等)
第二条政令第一百七十四条之四十九之二十五第二项规定的期间为包括外部审计合同的期间。
2阅览必须在知事指定的场所,在前款的阅览期间中规定山梨县休息日的条例(1989年山梨县条例第六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除县休息日外的上午九点到下午五点之间进行。
3与前款的规定无关,知事认为根据供阅览的文件的整理其他的理由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变更阅览的时间,或者设置不阅览的日子。在这种情况下,知事将该情况公布在阅览场所。
(阅览手续)
第三条政令第一百七十四条之四十九之二十五第一项的总括外部审计合同的对方的资格的书面复印件(以下称为“资格文件”。)想要阅览的人,必须在外部监察人资格书面阅览簿(附记样式)上填写姓名其他必要的事项。
(阅览限制等)
第四条阅览资格文件的人(以下称为“阅览者”。)不得将资格文件带出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指定的场所以外的地方。
2阅览者不得弄脏或损坏资格文件,或对资格文件进行加注等行为。
3知事在阅览者违反前两项的规定或有违反的危险时,可以停止或禁止阅览资格文件。
(适用于个别外部审计)
第五条前三条的规定在政令第一百七十四条的四十九的三十三第二项(政令第一百七十四条的四十九的三十八第一项、政令第一百七十四条的四十九的三十九第一项、政令第一百七十四条的四十九的四十第一项以及政令第一百七十四条的四十九的四十二第一项中适用的情况。)的规定阅览。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