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代理山梨县知事职务者的规则
1967年12月十五日
山梨县规则第三十八号
决定代理山梨县知事职务者的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六十七号)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代理知事职务的上级职员进行规定。
(平一九规则二、一部改正)
(上座职员)
第二条前条规定的上级职员为部长或局长职务,其顺序如下。
第一位总务部长
第二顺位知事政策局长
(平九规则17・平一三规则八二・平一九规则二・平二规则一二・平二八规则一二・令二规则三五・一部改正)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68年规则第五六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97年规则第一七号)
此规则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1年规则第八二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7年规则第二号)
此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0年规则第一二号)
此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6年规则第一二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0年规则第三十五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