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内统计调查事务调整规程
1954年10月11日
山梨县训令甲第四十九号
本厅
厅内统计调查事务调整规程如下规定。
厅内统计调查事务调整规程
(目的)
第一条本训令的目的是对厅内的统计调查事务进行必要的调整,除去统计调查的重复,提高事务效率。
(定义)
第二条本训令中的“统计调查”是指以下所示的内容。
一山梨县统计调查条例(2008年山梨县条例第五十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县统计调查(第五条和第六条中称为“县统计调查”。)
二统计法(2007年法律第五十三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统计调查中,受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委托进行的
2本训令中的“科室长”是指山梨县行政组织规则(1968年山梨县规则第十二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课长、同条第七项规定的室长、同规则第十二条之四第三项规定的信息政策推进监及DX推进监、同规则第十二条之五第三项规定男女共同参与、共生社会推进监、外国人活动推进监、同规则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第五项规定的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男女共同参与、第五项规定男女共同参与、第五项规定男女共同参与、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第五项规定的第五项规定的
(昭四二训令甲二百・全改、昭五三训令甲二・昭五六训令甲九・平五训令甲一二・平九训令甲二・平二一训令甲四・平二七训令甲五・平二八训令甲七・令五训令甲一三・一部改正)
(统计调查实施计划)
第三条科室长在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事先将该计划通知给统计调查课长。
(平五训令甲一二、全改、平二一训令甲四、一部改正)
(调整)
第四条统计调查课长在收到根据前条规定的通知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该科室长陈述关于该通知所涉及的计划的变更或中止的意见。
(平五训令甲一二、全改、平二一训令甲四、一部改正)
(县统计调查结果的通知)
第五条科室长在县统计调查结果判明时,必须迅速将其结果通知给统计调查课长。
(昭四二训令甲二百、昭三四训令甲二、昭五三训令甲二、昭六〇训令甲九、平五训令甲一二、平二一训令甲四、一部改正)
(县统计调查结果的公布)
第六条科室长在公布县统计调查结果时,必须将以下事项与该结果一起公布。
一调查的名称及目的
二调查对象的范围
三要求报告的事项及其基准日期或期间
四要求报告的人
五为寻求报告而使用的方法
六要求报告的期间其他必要事项
(昭四二训令甲二百・旧第六条递下、昭五三训令甲二、旧第七条递上・一部分改正、平五训令甲一二・平二一训令甲四・一部分改正)
(昭四二训令甲二百・旧第七条递下・一部分改正、昭四三训令甲〇・一部分改正、昭五三训令甲二・旧第八条提前、昭六〇训令甲九・平二一训令甲四・一部分改正)
(委任)
第八条除此训令规定外,有关统计调查的必要事项由县民生活部长规定。
(平五训令甲一二、追加、平二一训令甲四、平二训令甲五、平二八训令甲二〇、一部改正)
附则
1本训令自1954年10月20日起施行。
2统计事务处理规程(1936年3月山梨县训令乙第七十七号)废止。
3本训令实施时,关于实际实施或实施的统计调查,仍按以往的例子进行。但是,主管科长应在该训令实施之日起十日内,向统计课长通知与应登上统计调查台帐的事项相同的事项。
附则(1967年训令甲第二〇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68年训令甲第二〇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78年训令甲第二号)
此训令自197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81年训令甲第九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85年训令甲第九号)
此训令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3年训令甲第一二号)
此训令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7年训令甲第二号)
此训令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9年训令甲第四号)
此训令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0年训令甲第五号)
此训令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5年训令甲第五号)
此训令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6年训令甲第二〇号)
此训令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1年训令甲第一号)
此训令自2021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2023年训令甲第七号)
此训令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3年训令甲第一三号)
此训令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
(平21训令甲4・全改、令3训令甲1・一部分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