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立防灾安全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
1982年三月二十五日
山梨县条例第三号
山梨县立防灾安全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立防灾安全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
(设置)
第一条对县民进行防灾相关的教育及训练,在有助于防灾对策的普及和启发的同时,为了储备防灾用资材,设置防灾安全中心。
(名称及位置)
第二条防灾安全中心的名称及位置如下。
名称山梨县立防灾安全中心
位置中央市
(平一七条例八三·一部改正)
(事业)
第三条山梨县立防灾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指以下项目。
一进行防灾相关的教育及训练。
二进行防灾相关的专业性、技术性的调查研究。
三进行防灾相关模型、文献、照片、胶片等的收集、保管及展示。
四进行有关防灾的咨询、建议及指导。
五进行防灾用资材的储备及保管。
为了达成六其他中心的设置目的所需的事业
(平一七条例17·一部改正)
(由指定管理者管理)
第四条知事根据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六十七号)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二第三项的规定,知事指定的法人其他的团体(以下称为“指定管理者”。)中心管理。
(平一七条例17・追加)
(指定管理者执行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指定管理者应执行以下业务。
一设施及设备器具维护保全工作
除三前二号所示以外,知事认为必要的业务
(平一七条例17・追加)
(指定手续)
第六条要接受指定管理者指定的,必须根据规则规定,在申请书上附上事业计划书其他的文件,在知事规定的日期之前提交给知事。
2知事在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申请书时,根据以下基准选定指定管理者的候补者,通过议会的决议指定管理者。
一个事业计划的内容可以发挥中心的作用。
二事业计划的内容是能够谋求中心的合理有效的管理。
三具有稳定按照事业计划的管理所需的人力能力和会计基础。
(平一七条例17・追加)
(休馆日)
第七条中心的休馆日如下所示。
一月的第二个星期天和第四个星期天
二前号所示星期天以外的星期天的第二天
三国民节日相关法律(1948年法律第一百七十八号)规定的休息日(这一天是前二号所示休馆日的第二天,则是第二天)
四十二月二十九日至次年一月三日之日
2不管前款的规定如何,指定管理者可以在得到知事的批准后,临时在休馆日开馆,或者在休馆日以外的日子闭馆。
(平九条例七、旧第五条提前、平一七条例17、旧第四条递下、一部分修改、平二九条例四、一部改正)
(开馆时间)
第八条中心的开馆时间为上午九点到下午五点。但是,指定管理者在得到知事的批准后,可以变更开馆时间。
(平一七条例17・追加)
(对使用者的指示)
第九条指定管理者可以在确保利用中心的人的安全所需的范围内,对利用中心的人进行指示。
(平一七条例17・追加)
(事业报告书的制作及提交)
第十条指定管理者必须在每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制作记载了以下事项的事业报告书,并提交给知事。但是,在年度中途被取消指定管理者指定的情况下,必须在取消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年度至该日为止的事业报告书。
一第五条各号所示业务的实施情况
二中心管理业务的收支情况
除三前二号所示以外,为了掌握中心的管理情况,知事认为必要的文件
(平一七条例17・追加)
(平二九条例四・追加)
(展示许可)
第十二条打算在中心展示防灾相关资料的人(指定管理者除外。)必须得到知事的承认。
(平九条例七、旧第八条提前、平一一条例三三、旧第七条提前、平一七条例17、旧第六条递下、一部分修改、平二九条例四、旧第十一条递下)
(委任)
第十三条本条例实施所需的事项由规则规定。
(平一一条例三三、旧第九条提前、平一七条例17、旧第八条滚下、平二九条例四、旧第十二条递下)
附则
本条例自1982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97年条例第七号)
本条例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9年条例第三三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5年条例第一七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但是,下一项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知事在该条例实施前,根据该条例修改后的山梨县立防灾安全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第四条及第六条的规定例,关于山梨县立防灾安全中心的管理,在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六十七号)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二第三项中可以指定规定的指定管理者。
附则(2005年条例第八三号)
本条例自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
附则(2017年条例第四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