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助成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支部报告书、支部总结文件或审计意见书的阅览请求及其方法相关规程
1996年8月20日
山梨县选举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三号
政党助成法(1994年法律第五号)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支部报告书、支部总结文件或审计意见书的阅览请求及其方法相关的规程如下规定。
政党助成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支部报告书、支部总结文件或审计意见书的阅览请求及其方法相关规程
第一条根据政党助成法的规定向山梨县选举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支部报告书、支部总结文件或审计意见书(以下称为“支部报告书等”。)的阅览必须在山梨县选举管理委员会进行。
第二条任何人在政党助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期间内,都可以请求阅览支部报告书等。
第三条支部报告书等的阅览必须在山梨县选举管理委员会的书记长指定的场所,在山梨县厅的办公时间内进行。
2支部报告书等不能带出前款场所以外的地方。
3支部报告书等不得有郑重处理、破损、污损或加注等行为。
4对于违反前三项规定的人,可以中止其阅览或者禁止阅览。
附则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