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日条例

1986年3月26日

山梨县条例第一号

县民日条例在此公布。

县民日条例

(目的)

第一条县民加深对乡土的理解和关心,培养热爱故乡的心,共同建设下一代值得骄傲的更丰富的故乡山梨,设立了县民节。

(县民节)

第二条县民节为十一月二十日。

(活动等)

第三条县在对县民节进行启发的同时,以县民节为中心,在县民的参加下举行适合县民节的活动。

(县民等的协助)

第四条县要求县民及市町村其他的团体进行适合县民节的活动。

(使用费免除)

第五条县设置的公共设施的使用费中知事指定的,与该使用费相关的条例的规定无关,仅限县民日免除。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梨县立劳动青年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的一部分修改)

2山梨县立劳动青年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1970年山梨县条例第三十九号)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以下〕略

(山梨县立美术馆设置及管理条例的一部分修改)

3山梨县立美术馆设置及管理条例(1978年山梨县条例第五号)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以下〕略

(山梨县立考古博物馆设置及管理条例的一部分修改)

4山梨县立考古博物馆设置及管理条例(1982年山梨县条例第五号)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以下〕略

县民日条例

1986年3月26日条例第1号

(1986年3月26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