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日条例
1986年3月26日
山梨县条例第一号
县民日条例在此公布。
县民日条例
(目的)
第一条县民加深对乡土的理解和关心,培养热爱故乡的心,共同建设下一代值得骄傲的更丰富的故乡山梨,设立了县民节。
(县民节)
第二条县民节为十一月二十日。
(活动等)
第三条县在对县民节进行启发的同时,以县民节为中心,在县民的参加下举行适合县民节的活动。
(县民等的协助)
第四条县要求县民及市町村其他的团体进行适合县民节的活动。
(使用费免除)
第五条县设置的公共设施的使用费中知事指定的,与该使用费相关的条例的规定无关,仅限县民日免除。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梨县立劳动青年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的一部分修改)
2山梨县立劳动青年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1970年山梨县条例第三十九号)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以下〕略
(山梨县立美术馆设置及管理条例的一部分修改)
3山梨县立美术馆设置及管理条例(1978年山梨县条例第五号)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以下〕略
(山梨县立考古博物馆设置及管理条例的一部分修改)
4山梨县立考古博物馆设置及管理条例(1982年山梨县条例第五号)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