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行政书士法施行细则
1972年10月25日
山梨县规则第四十六号
山梨县行政书士法施行细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行政书士法施行细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行政书士法(1951年法律第四号)。以下简称“法”。)及行政书士法实施规则(1951年总理府令第五号)的实施相关必要事项。
(昭五九规则三八、平一二规则六四、平一六规则四九、平二六规则三九、一部改正)
(行政书士考试合格证等的交付)
第二条对行政书士考试合格者,颁发行政书士考试合格证。
2在丢失或损坏前款的行政书士考试合格证时,其他特别需要时,通过行政书士考试的人可以向知事申请行政书士考试合格证明书。
(昭五八规则十·全改、平一二规则六四、旧第七条提前、平二六规则三九、一部改正)
(业务相关帐簿)
第三条根据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必须记载在行政书士业务相关帐簿上的事项,知事规定的事项为受托编号及制作文件的张数。
(昭〇〇规则一、旧第十五条滚下、昭五八规则十、一部分修改、昭五九规则三八、旧第十六条提前、一部分修改、平一二规则六四、旧第九条提前、一部分修改、平二六规则三九、一部改正)
(证明身份证明书等)
第四条法第四条之十二第三项规定的表示身份的证明书如第二号格式所示。
2法第十三条之二十二第二项规定的证明身份的凭证,如第三号格式。
(昭〇〇规则一、旧第十六条递下、昭五八规则十、一部分修改、昭五九规则三八、旧第十七条提前、一部分修改、平一二规则六四、旧第十条提前、一部分修改、平一六规则四九、平二六规则三九、一部改正)
(关于会员的惯例报告)
第五条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报告,每年一月一日现在的状况在一月末之前进行。
(昭〇〇规则一、旧第十七条递下、昭五八规则一〇・一部分修改、昭五九规则三八・旧第十八条提前、平六规则一六・一部分改正、平一二规则六四・旧第十一条结上・一部分改正、平一六规则四九・一部改正)
第六条行政书士法实施规则第十七条之二第一项第六号及第二项第三号规定的知事规定的事项为会员的登记号码及会员编号。
(平一六规则四九・追加、平二六规则三九・一部改正)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1972年12月1日起施行。
(旧规则的废除)
附则(1975年规则第一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83年规则第十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1983年4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本规则实施时,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山梨县行政书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的文件,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山梨县行政书士法实施细则的相当规定提出的。
附则(1984年规则第三八号)
此规则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4年规则第一六号)
此规则自1994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96年规则第三三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98年规则第一五号)
此规则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0年规则第六四号)
此规则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4年规则第四十九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7年规则第二号)
此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4年规则第三十九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14年12月27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根据本规则实施时发行的本规则修改前的山梨县行政书士法实施细则第二号样式及第三号样式,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山梨县行政书士法实施细则第二号样式及第三号样式。
(昭58规则10·追加、昭59规则38·旧第8号样式提前·一部分修改、平12规则64·旧第2号样式提前·一部分修改)
(平26规则39·全改)
(平26规则39·全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