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立政治伦理而公开山梨县知事资产等相关条例施行规则
1995年10月17日
山梨县规则第六十一号
为确立政治伦理而公开山梨县知事资产等相关条例施行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关于为确立政治伦理而公开山梨县知事资产等的条例(1995年山梨县条例第三十五号)。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规定必要事项。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各号所示的资产等,包括在外国的资产等。
2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五号的有价证券的种类为国债证券、地方债券证券、公司债券、股票、金钱信托及其他。
3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六号的汽车种类为普通汽车、小型汽车、轻型汽车和其他。
4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六号的船舶种类为轮船、帆船和其他。
5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六号的飞机种类为飞机、转翼飞机、滑翔机和其他。
6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六号美术工艺品的种类为绘画、雕刻、书法、陶器、瓷器、漆器、玻璃器、刀剑和其他。
(平一九规则四一、一部改正)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第一号ロ的规则规定的所得金额是根据租税特别措施法(1957年法律第二十六号)第八条之四的规定涉及上市股份等的分红等的利息所得及分红所得、根据同法第二十八条之四的规定的土地等的转让等的事业所得及杂项所得、根据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的长期转让所得的规定的转让所得的规定的转让所得的转让所得、根据同法第三十一条所得的长期转让所得、根据同法第三十七条所得、根据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长期转让所得、根据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长期转让所得、根据同法第三十一条的长期转让所得、根据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长期转让所得、根据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长期转让所得、根据同法第三十一条
(平一三规则八六・平十四规则十・平二规则十七・平二三规则八・平二九规则一一・一部分改正)
第七条条例第四条的报酬是指金钱支付。
(期限特例)
第八条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的资产等报告书、同条第二项的资产等补充报告书、条例第三条的所得等报告书以及条例第四条的关联公司等报告书(以下统称为“报告书”。)的制作期限是山梨县规定休息日的条例(1989年山梨县条例第六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县的休息日时,将当天的第二天视为该期限。
(报告书的修改)
第九条知事在想要修改报告书时,应制作订正报告,并在需要订正的地方盖章,并记载其姓名及订正年月日。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在订正了需要该订正的地方之后也能阅读,保留字体。
(报告书的阅览)
第十条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报告书的阅览(以下称为“报告书的阅览”。)可以从应制作该报告书的期间的最后一天的第二天算起经过六十天的第二天开始。
2报告书的阅览是知事指定的场所,是指办公时间(山梨县办公时间相关规则(1989年山梨县规则第三十二号)第一条规定的办公时间。)必须放在里面。
3阅览报告书的人(以下称为“阅览者”。)不得将报告书带到前款规定指定场所以外的地方。
4阅览者不得弄脏或损坏报告书,或对报告书进行加注等行为。
5知事在阅览者违反前三项的规定或者有违反的危险时,可以停止或禁止阅览报告书。
6除上述各项规定外,有关报告书阅览的必要事项由知事决定。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1年规则第八六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2年规则第十号)
此规则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7年规则第四一号)
本规则自证券交易法等部分修订法律(2006年法律第六十五号)实施之日起施行。但是,第二条的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施行日=2007年9月30日)
附则(2010年规则第一七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1年规则第八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7年规则第一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13规则86・平19规则41・一部分改正)
(平13规则86・平19规则41・一部分改正)
(平22规则17・全改、平23规则8・平29规则11・一部分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