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梨县县税条例第一百三条之九第二项的规定,知事规定的提交期限
1998年9月1日
山梨县告示第四百四十九号之二
(山梨县县税条例(1961年山梨县条例第十一号)根据第一百六十四条之二第二项的规定,知事规定的提交期限)如下规定,199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山梨县县税条例第一百三条之九第二项规定的知事另行规定的报告书的提交期限,根据下表上栏所示人员的分类,为同表下栏规定之日所属月的下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但是,同表上栏所示人员在同表下栏规定的日期之前重新申请免税证的情况下,提交期限为该交付申请日所属的月的下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收到的免税证上记载的免税轻油数量合计在十二千升以下者 | 自收到该免税证之日起算起经过一年之日(报告书中应记载的报告对象免税轻油的免税证有效期在该经过之日之前到来的,为该有效期之日) |
设置和管理航空保安设施的人,设置和管理航空交通管制用通信设备的人,设置和管理警察通信设备的人或者管理自卫队使用的机器的人 | 报告对象从收到免税轻油免税证之日起算起,经过六个月之日(报告书中应记载的报告对象免税轻油的免税证有效期在该经过之日之前到来的,为该有效期之日) |
改正文(2009年告示第一20号)抄
2009年4月1日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