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税等邮政转帐相关规则
1964年3月19日
山梨县规则第九号
〔关于县税等邮政转账储蓄的规则〕如下规定。
县税等邮政转帐相关规则
(昭四一规则三九・改称)
(宗旨)
第一条县税及县税相关的征收金(以下称为“县税等”。)的邮政转帐,除另有规定外,还根据本规则的规定。
(昭四一规则三九・平六规则三二・一部改正)
(用户及账户号码)
第二条关于县税等的邮政转帐账户的加入者及号码如下表所示。
加入者 | 账户号码 |
山梨县综合县税事务所 | 〇〇二六〇-八-九六零四二六号 |
山梨县汽车税事务所 | 〇〇四二〇-七-九六〇四号 |
(昭四一规则三九、昭四三规则二三、昭四规则二九、昭五六规则一九、平六规则三二、平一三规则四、一部改正)
加入者 | 邮局 |
山梨县综合县税事务所 | 甲府中央邮局 |
山梨县汽车税事务所 | 石和邮局 |
(昭四一规则三九、昭四三规则二三、昭四规则二、平六规则三二、平一三规则四、平一五规则五八、一部改正)
(代理签名人)
第四条用户可以指定根据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六十七号)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指定的金融机关为邮政转账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代理签名人。
(昭四一规则三九・平六规则三二・一部改正)
(昭四一规则三九、昭四三规则二三、昭四规则二九、昭四九规则一二、平六规则三二、平一规则七三、平一二规则一六二、平一三规则四、平一五规则五八、一部改正)
附则
1本规则自1964年4月1日起施行。
2邮政转帐储蓄的县税缴纳规则(1950年山梨县规则第六十八号)废止。
附则(1966年规则第三十九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69年规则第二十九号)
此规则自1969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74年规则第一二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1974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81年规则第一九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1981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1994年规则第32号)
此规则自1994年5月6日起施行。
(平一三规则四、旧第一项、部分修改)
附则(1999年规则第七三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0年规则第一六二号)
此规则自2001年1月6日起施行。
附则(2001年规则第四号)
此规则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平一六规则二五、旧第一项、部分修改)
附则(2003年规则第五八号)
此规则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4年规则第二十五号)
此规则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7年规则第四五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本规则实施前的邮政民营化法等实施相关法律的整备等相关法律(2005年法律第一百二号)。下一项称为“整备法”。)根据第二条的规定废止前的邮政转账法(1948年法律第六十号)的规定支付,根据第一条的规定废止前的县税等邮政转账相关规则的规定仍有效。
(昭41规则39、昭43规则23、昭44规则29、平6规则32、一部分修改、平13规则4、旧第1号样式、一部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