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税等邮政转帐相关规则

1964年3月19日

山梨县规则第九号

〔关于县税等邮政转账储蓄的规则〕如下规定。

县税等邮政转帐相关规则

(昭四一规则三九・改称)

(宗旨)

第一条县税及县税相关的征收金(以下称为“县税等”。)的邮政转帐,除另有规定外,还根据本规则的规定。

(昭四一规则三九・平六规则三二・一部改正)

(用户及账户号码)

第二条关于县税等的邮政转帐账户的加入者及号码如下所示。

加入者

账户号码

山梨县综合县税事务所

〇〇二六〇-八-九六零四二六号

山梨县汽车税事务所

〇〇四二〇-七-九六〇四号

(昭四一规则三九、昭四三规则二三、昭四规则二九、昭五六规则一九、平六规则三二、平一三规则四、一部改正)

(付款通知等办理邮局)

第三条县税等的缴纳额合计的通知及邮政转账法(1948年法律第六十号)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支付金的支付,按照下表上栏所示的加入者的分类,在同表下栏所示的邮局办理。

加入者

邮局

山梨县综合县税事务所

甲府中央邮局

山梨县汽车税事务所

石和邮局

(昭四一规则三九、昭四三规则二三、昭四规则二、平六规则三二、平一三规则四、平一五规则五八、一部改正)

(代理签名人)

第四条用户可以指定根据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六十七号)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指定的金融机关为邮政转账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代理签名人。

(昭四一规则三九・平六规则三二・一部改正)

第五条根据前条的规定接受指定的代理签名人,从第三条规定的邮局发送县税等的缴纳金额合计的通知以及与县税等有关的已收据通知书(以下称为“通知等”。)收到该通知后的第二天,必须每次登记收入,汇总该通知等,在收到该通知等的第二天,在该已收据通知书上附上公款转帐支付高通知书(附记样式),并发送给作为加入者的综合县税事务所或汽车税事务所的税务出纳员。

2根据前条的规定接受指定的代理签名人,从综合县税事务所,以日本邮政公社为特别征收义务人时的转帐窗口终端机进行事务处理相关的县民税利息额的缴纳申报书等格式,作为地方税法实施规则(1954年总理府令第二十三号)第三条之七根据第一项但书及同条第二项的规定,总务大臣另行规定的格式缴纳申报书及缴纳申报书及缴纳申报书及缴纳申报书及缴纳申报书。的发送时,必须每次登记收入,汇总该缴纳申报书等,在收到该缴纳申报书等发送之日的第二天之前,在该缴纳申报书等上附加公款转帐支付高通知书,发送给综合县税事务所的税务出纳员。

(昭四一规则三九、昭四三规则二三、昭四规则二九、昭四九规则一二、平六规则三二、平一规则七三、平一二规则一六二、平一三规则四、平一五规则五八、一部改正)

1本规则自1964年4月1日起施行。

2邮政转帐储蓄的县税缴纳规则(1950年山梨县规则第六十八号)废止。

(1966年规则第三十九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69年规则第二十九号)

此规则自1969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74年规则第一二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1974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81年规则第一九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1981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规则第32号)

此规则自1994年5月6日起施行。

(平一三规则四、旧第一项、部分修改)

(1999年规则第七三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规则第一六二号)

此规则自2001年1月6日起施行。

(2001年规则第四号)

此规则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平一六规则二五、旧第一项、部分修改)

(2003年规则第五八号)

此规则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2004年规则第二十五号)

此规则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7年规则第四五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本规则实施前的邮政民营化法等实施相关法律的整备等相关法律(2005年法律第一百二号)。下一项称为“整备法”。)根据第二条的规定废止前的邮政转账法(1948年法律第六十号)的规定支付,根据第一条的规定废止前的县税等邮政转账相关规则的规定仍有效。

(昭41规则39、昭43规则23、昭44规则29、平6规则32、一部分修改、平13规则4、旧第1号样式、一部分修改)

图像

县税等邮政转帐相关规则

1964年3月19日规则第9号

(2007年10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四篇
沿革信息
1964年3月19日 规则第九号
1966年7月15日 规则第39号
1968年3月31日 规则第23号
1969年3月31日 规则第29号
1974年3月28日 规则第12号
1981年3月31日 规则第19号
1994年5月2日 规则第32号
1999年12月27日 规则第73号
2000年12月28日 规则第162号
2001年3月19日 规则第4号
2003年3月31日 规则第58号
2004年3月31日 规则第25号
2007年9月28日 规则第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