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纯劳务雇佣职员工资种类及标准的条例
1961年1月1日
山梨县条例第七号
关于单纯劳务人员工资的种类及标准的条例如下公布。
关于单纯劳务雇佣职员工资种类及标准的条例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地方公营企业等劳动关系相关法律(1952年法律第二百八十九号)附则第五项的规定准用的地方公营企业法(1952年法律第二百九十二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地方公务员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六十一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于单纯劳务雇佣的一般职务的职员(以下称为“技能劳务人员”。)的工资种类及标准。
(昭四一条例四三・平三条例一九・平一六条例八・一部分改正)
(工资种类)
第二条技能劳务人员的工资种类是山梨县职员工资条例(1952年11月山梨县条例第三十九号)。以下称为“工资条例”。)山梨县职员退休津贴相关条例(1954年山梨县条例第三号)。以下称为“退休补贴条例”。)的适用职员的例子。
(平一八条例九·一部改正)
(平一八条例九·一部改正)
附则
本条例自1961年1月1日起施行,自1960年10月1日起适用。
附则(1966年条例第四三号)抄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196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91年条例第一九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4年条例第八号)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6年条例第九号)抄
(施行日期)
第一条本条例自2006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