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非常勤职员报酬等相关条例
1957年四月一日
山梨县条例第二十三号
〔山梨县非常勤职员的报酬及费用赔偿条例〕如下公布。
山梨县非常勤职员报酬等相关条例
(令元条例四、令五条例四一、改称)
(宗旨)
第一条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六十七号)第二百三条之二第一项规定的非常勤的职员的报酬、费用赔偿、期末津贴及勤奋津贴的金额及其支付方法,除其他条例有特别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的规定。
(平二〇条例四十・令元条例四・令五条例四一・一部分改正)
(非专职职员的报酬及费用赔偿)
第二条非常勤的职员(地方公务员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六十一号)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一项第一号所示的职员(以下称为“第一号会计年度任用职员”。)除外。)的报酬及费用赔偿额及其支付方法,由任命权人规定。
(昭四七条例三二·令元条例四·一部分改正)
(第一会计年度任用职员的报酬)
第三条第一号会计年度任用职员的报酬由日额规定,其金额为地方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一项第二号所示的职员(以下称为“第二号会计年度任用职员”。)的例子计算出的工资月额为基础,工资的调整额以及地区补贴、初次任职工资调整补贴、特殊工作补贴(仅限于月额规定的。)以及加上农林渔业普及指导津贴金额的金额除以二十一得到的金额(下一条中称为“基本报酬日额”。)中,将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除以七、七五得到的数量所得的金额(该金额产生不足五十钱的尾数时将其舍去,产生五十钱以上不足一日元的尾数时将其升值为一日元得到的金额)。
(令元条例四・追加)
(第一会计年度任用职员的费用赔偿)
第四条第一号会计年度任用职员上下班所需的费用,根据第二会计年度任用职员的上下班津贴的例子计算出的金额,根据其工作天数赔偿其实际费用。
2关于第一号会计年度任用职员出差所需费用,根据第二号会计年度任用职员的旅费的例子计算出的金额,赔偿其实际费用。
(令元条例四・追加)
(第一会计年度任用职员的期末津贴及勤奋津贴)
第五条第一号会计年度任用职员中,任期在六个月以上(包括任期届满后继续被任用为同一职务内容的职务时,该任期和上一个会计年度的任期合计在六个月以上的情况。)并且,对于一周的工作时间在十五小时三十分钟以上的,根据第二会计年度任用职员的例子计算出的金额,根据工作时间支付期末补贴和勤奋补贴。
(令元条例四・追加、令五条例四一・一部分改正)
一第一号会计年度任用职员的职务及其内容没有从事类似职务的专职职员的情况
二需要根据全国统一规定的基准来规定工资月额的情况
(令元条例四・追加、令五条例四一・一部分改正)
(令元条例四・追加、令五条例四一・一部分改正)
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72年条例第32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条例的废除)
二次所示条例将废止。
一精神卫生鉴定医生的报酬及费用赔偿条例(1950年山梨县条例第六十四号)
二山梨县母子咨询员的报酬及费用赔偿条例(1953年山梨县条例第六十号)
三山梨县妇女咨询员的报酬及费用赔偿条例(1956年山梨县条例第七十一号)
四山梨县统计调查指导员及调查员的报酬条例(1957年山梨县条例第十一号)
附则(2008年条例第四十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9年条例第四号)抄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3年条例第四一号)抄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