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自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出庭者等的实际费用赔偿条例
1948年12月20日
山梨县条例第七十二号
〔根据地方自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的出庭者以及根据同法第一百九条第五项以及同法第二百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的参加者实际费用赔偿条例〕如下规定。
根据地方自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出庭者等的实际费用赔偿条例
(昭三七条例五六・改称)
第一条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六十七号)根据第一百条第一项后段的规定提出的选举人其他的相关人员、同法第一百五条之二第二项(包括在同法第一百九条第五项中适用的情况)的规定提出的参考人、根据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出庭的相关人员、根据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二第九项的规定出庭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以及同法第一百五条之二第一项(包括在同法第一百九条第五项中适用的情况)的规定参加听证会的人,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赔偿其出面或参加所需的实际费用。
(昭三七条例五六・全改、昭四一条例三七・平三条例三二・平一一条例五二・平二五条例五・一部改正)
第二条关于实际费用赔偿,按照一般职务职员的旅费的例子。
(昭四一条例三七・全改、昭六〇条例二十四・平一七条例二十四・一部分改正)
附则
该条例自1948年8月1日起生效。
附则(1949年条例第一号)
本条例自1948年11月十五日起适用。
附则(1951年条例第三十九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52年条例第一八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1952年四月一日以后的旅费。
附则(1960年条例第四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1960年7月1日起适用。
附则(1962年条例第五六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62年10月1日起适用。
附则(1966年条例第三七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本条例修订后的条例规定,适用于本条例实施之日后出发的旅行,对于同一天之前出发的旅行,仍按以往的例子进行。
附则(1985年条例第四号)抄
(施行日期等)
1本条例自规则规定之日起施行。
(1985年规则第六十号从1985年12月21日开始实施)
(国家公务员因县公务旅行时的费用赔偿条例等部分修订后的经过措施)
18根据附则第十三项至前款的规定修改后的以下条例的规定,适用于该条例实施日后出发的旅行,对于同一天之前出发的旅行,仍按从前的例子进行。
七地方自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对出庭者等的实际费用赔偿条例
附则(1991年条例第三十二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第一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地方自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出庭者等的实际费用赔偿条例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修改后山梨县议会议员的报酬及费用赔偿等相关条例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1991年6月二十七日开始适用。
附则(1999年条例第五二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有关附属机关委员等的报酬及费用赔偿的条例的一部分修改)
2附属机关的委员等的报酬及费用赔偿相关条例(1965年山梨县条例第七号)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以下〕略
附则(2005年条例第二十四号)抄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3年条例第五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