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制营利企业从事等限制的规则
1952年12月25日
山梨县人事委员会规则第三号
根据地方公务员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六十一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关于营利企业等的从事限制的规则〕如下规定。
关于限制营利企业从事等限制的规则
(平二八人委规则十,改称)
(目的)
第一条本规则是地方公务员法(以下简称“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职员(以下称为“职员”。)以制定对营利企业的从事等限制相关必要事项为目的。
(平二八人委规则十·一部分修改)
(被限制的地位)
根据第二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员必须得到任命权人的许可的地位,除同项规定的董事外,如下所示。
一顾问
二顾问
三评议员
四其他前各号所示的地位
(平二八人委规则十·一部分修改)
(许可标准)
第三条任命权人在职员处兼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前条规定的地位,或者自己经营营利企业或获得报酬从事事业或事务的许可时,认为符合以下条件时,不得给予许可。
有可能妨碍执行职务的情况
二企业、事业或事务与职员工作的机关有密切关系,有可能产生利害关系的情况
三根据企业、事业或事务性质,认为从事这项工作不适合作为公务员的情况
(平二八人委规则十·一部分修改)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6年人委规则第十号)
本规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