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审理及听证日期公开审理时旁听相关规则
1968年6月10日
山梨县人事委员会规则第十四号
〔公开口头审理旁听相关规则〕如下规定。
口头审理及听证日期公开审理时旁听相关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地方公务员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六十一号)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同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的口头审理以及对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七项以及对职员团体等给予法人资格的法律(1978年法律第八十号)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听证日期内的审理(以下称为“口头审理等”。)的公开伴随的旁听,规定必要事项。
(昭五三人委规则一九・平二人委规则七・平六人委规则一五・平一七人委规则三・一部改正)
(旁听程序)
第二条想要旁听口头审理等的人,山梨县人事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事委员会”。)中提出住址和姓名,并按照附记格式领取旁听券。
2领取旁听券的人(以下称“旁听人”。)不得将旁听券转让或借给他人。
3旁听人必须向审理场的工作人员出示旁听券,并按照其指示旁听。
4旁听人只能在交付的旁听券上记载的日期和地点旁听。
(平六人委规则一五·一部改正)
(旁听券的张数)
第三条旁听券的张数,考虑到审理场其他的情况,每次都由人事委员会决定。
(平六人委规则一五·一部改正)
(禁止旁听)
第四条符合以下任一号的人员,不能旁听口头审理等。
一凶器其他有可能对身体造成危害的器具的人
带有二酒气的人
三有类似标语牌或鸣物类的人
被认为有可能扰乱四其他审理场秩序的人
2根据前款规定无法旁听的人员的认定,由该审理场的主任工作人员进行。
(平二人委规则七·平六人委规则一五·一部分修改)
(旁听人的遵守事项)
第五条旁听人在旁听席时,必须以肃静为宗旨,遵守以下事项。
一口头审理等中的言论及行为加以批评,或不通过鼓掌其他的方法表明可否。
二别私语,放歌,不做其他喧闹的行为。
不做三示威行为。
四帽子,不要戴外套之类的。
五不要随便离开旁听席。
六不得饮食或吸烟。
七不得有扰乱其他审理场秩序或妨碍口头审理等行为。
(平六人委规则一五·一部改正)
(旁听人退场)
第六条审理场的负责人可以命令违反本规则的旁听人退场。
2旁听人在被命令退场或当天的口头审理结束时,必须迅速退场。
3旁听人退场时(中途暂时退场的情况除外。)必须将旁听券返还给工作人员。
(平六人委规则一五·一部改正)
(补则)
第七条关于本规则实施的必要事项由人事委员会规定。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78年人委规则第一九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197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则(1989年人委规则第一号)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90年人委规则第七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94年人委规则第一五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5年人委规则第三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6人委规则15·全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