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立产业展示交流馆设置及管理条例施行规则
1994年7月13日
山梨县规则第三十七号
山梨县立产业展示交流馆设置及管理条例施行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山梨县立产业展示交流馆设置及管理条例(1994年山梨县条例第十七号)。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相关必要事项。
(指定管理者指定的申请)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山梨县立产业展示交流馆爱Messe山梨指定管理者的指定申请,必须在指定管理者指定申请书(附记样式)中附加以下文件并提交。
一事业计划书
二收支计划书
三实施体制的文件
记载四个团体概要的文件
五章程、捐赠行为或者类似的东西
六法人的登记事项证明书(仅限法人。)
七知事指定的事业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或以此为准的
八除前各号所示以外,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各号所示的基准选定指定管理者,知事认为必要的文件
(平一七规则二九・全改)
(使用费用的减额等)
第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况下,为了振兴本县的本地产业以及提高文化,知事特别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减少或免除的金额为知事相当认可的金额。
(平一七规则四一・追加、平二九规则四・一部分修改)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1997年规则第三三号)
此规则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5年规则第二十九号)抄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但是,以下项至附则第二十三项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梨县立产业展示交流馆设置及管理条例实施规则相关的经过措施)
16根据山梨县立产业展示交流馆设置及管理条例的一部分改正条例(2005年山梨县条例第四十七号)附则第二项的规定,在该条例实施前,山梨县立产业展示交流馆爱Messe山梨的管理地方自治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二第三项中规定的指定管理者指定的情况下,该指定的申请书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山梨县立产业展示样式设置及管理规则。
附则(2005年规则第四一号)
此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7年规则第四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17规则29・旧第1号样式・全改)